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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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西勢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及攔蓄並有效運用阿文溪及楠仔溪水量,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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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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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水庫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為管理機構,並由自來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負責營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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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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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水庫位於基隆市暖暖區基隆河支流西勢溪上游,其主要運轉設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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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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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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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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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功能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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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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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取水工放水之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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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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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經由溢洪道或取水工放水之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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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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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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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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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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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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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及運用規線,如附圖,水庫水位超過下限水位時,按正常需水量供應,水庫水位在下限水位以下時,應縮減供水量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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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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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水庫與新山水庫及自來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基隆系統各抽水站(取水口)水源聯合運用供應各標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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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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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三月豐水期間,為顧及蓄存雨水,本水庫蓄水位標高不得超過七十二○八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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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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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水庫溢洪道為無閘門控制,水位超過標高七十二○八公尺時,自由溢流洩洪。最高洪水位為標高七十三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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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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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在颱風或豪雨情況,本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七十一五公尺且持續上升時,經判斷於水庫洩洪一小時前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基隆市政府、基隆市警察局,基隆市消防局等機關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加強防範,以免發生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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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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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開啟取出水工放水,調節水庫水位至對大壩不構成安全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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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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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八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並發布警報,無法事先通知時,應立即發布警報後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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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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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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