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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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藉由政府機關及學校率先推動節約用水工作,產生示範效果,引導民間採行,並藉此加強節約用水教育宣導,落實全民節約用水共識,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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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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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執行機關為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機關)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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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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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應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設立節約用水任務編組,並由各單位副首長擔任召集人,每年擬定節約用水目標與工作計畫,並自行編列相關預算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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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訂定之節約用水目標,以總用水量不成長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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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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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節約用水管理,各機關、學校應採責任分區管理方式,記錄用水使用狀況及負責各項節約用水之執行工作,並應派員參加政府單位或專業機構舉辦之節約用水相關訓練課程,研習節約用水管理技術及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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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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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節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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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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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或汰換用水器材時,使用已通過省水標章認證的省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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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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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窗型冷氣機者,回收冷凝水供澆灌、洗滌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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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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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含有水處理過濾之飲水機,其水處理設施加裝回收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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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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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或改(擴)建廳舍,符合「綠建築」標章水資源指標之規格,並優先進行雨水貯蓄利用及中水回收利用等節水工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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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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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水期間宜優先換裝兩段式沖水器、水龍頭加裝省水配件及加強檢漏;其次考慮提高空調冷卻水的循環利用,提高濃縮倍率並減少花圃澆灌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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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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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應將節約用水列為經常性辦理業務,並應利用內部各種
集會場合,定期宣導節約用水觀念及作法,以養成全員節約用水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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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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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應負責督所屬機關及學校推動各項節約用水工作,有關省水器材、雨水貯蓄利用、中水回收利用及節約用水技術服務等相關工作,由經濟部水利署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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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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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訂定次一年節約用水目標,目標內容應包含省水器材節省水量、雨水及中水利用量等量化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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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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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應定期進行自來水用水量、雨水利用水量及中水利用水量統計等自我評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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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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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得邀集相關機關與專家組成評鑑小組進行不定期實地評鑑,考核各機關、學校節約用水措施執行成效,評鑑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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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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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評鑑考核,獲評定為執行績優之機關、學校,將予以表揚,其首長及執行有功人員,將建請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予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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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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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評鑑考核,獲評定為執行不佳之機關、學校,經濟部將派員輔導其進行改善,並由該機關、學校限期提出改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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