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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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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類
設置寬口井、輻射井、水平式集水管或集水廊道等集水設施所取用水道內之水體,視為取用「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伏流水
民國106年09月08日
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民國103年09月23日
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民國103年03月07日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適用期間之災區範圍,政府機關申請於災區中央管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使用行為者,須於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屆滿日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前完成許可程序
民國101年08月29日
得依水利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之私有土地,係指下列土地
民國100年05月13日
「水利法第78之3條、第78之4條、第97之1條及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53條」規定解釋令
民國100年05月11日
水庫蓄水範圍係蓄水事業人為遂行蓄水利用興辦水利設施經營管理所及範圍,是其範圍內相關行為之相關管理事項
民國100年04月15日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用水量在一定規模以上者」,係指計畫用水量或擴增用水量累計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者
民國099年11月04日
河川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土地位置實測圖得以數位資料替代
民國099年03月24日
政府機關申請於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適用期間之災區範圍內之中央管區域排水內採取土石使用者,免徵中央管區域排水採取土石使用排水公地使用費及行政規費
民國099年02月09日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適用期間之災區範圍,政府機關申請於災區中央管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使用行為者,免徵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及行政規費
民國098年10月21日
地下水管制區內土地依法捐贈予政府致無法繼續使用已取得水權之水井,是否得重新鑿井引水疑義
民國098年04月24日
地下水管制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有關原水井鄰近地點重新鑿井
民國098年03月20日
地下水管制區變更公告後,地下水水權取得登記申請案件(展限案除外)處理方式
民國098年03月16日
核釋依河川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申請採取土石之適用範圍及程序
民國098年01月21日
核釋「地下水管制辦法」有關地下水水權人(非臨時使用權人)申請水權展限登記等應符合之規定
民國096年03月01日
核釋船筏載運油品及非法設置油槽涉及「水利法」及「石油管理法」之疑義
民國095年07月10日
核釋「水利法」第63條之3第2項排注廢污水於圳路申請程序及主管機關核准權責之相關規定
民國094年06月10日
水利法所稱「水道」與土地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稱「水道」意涵相同
民國094年03月08日
有關使用河川區域內原住民保留地,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否收取河川公地使用費解釋令
民國093年03月19日
水權及臨時使用權解釋令
民國093年01月28日
水利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擅行取用地下水之認定(解釋令)
民國093年01月27日
湧泉湧出地面後始予引取,其取用為地面水
民國092年03月31日
原水利法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稱「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之解釋
民國092年03月06日
自來水法類
自來水法第96條規定之解釋
民國107年10月18日
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所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用項目明細
民國107年04月16日
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所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用項目明細如附表(不適用)
民國106年04月05日
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第二款規定
民國106年01月06日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民國102年07月19日
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辦理移轉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予用戶之立法原意
民國101年03月16日
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之一有關「用戶加壓受水設備使用年限已達10年以上者」之起始日,係指自來水事業接受民眾申請裝設總、分表(量水器)且同意供水後,所登載之總、分表(量水器)裝設日期
民國100年03月07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本部主管自來水法相關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民國100年01月25日
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解釋令
民國097年04月14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台北縣準用經濟部水利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
民國096年11月15日
有關 「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等相關法規規定之「專任技術員」所稱「專任」之定義
民國093年10月19日
簡易自來水事業解釋令
民國093年04月16日
溫泉法類
溫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稱開發溫泉者,係指施作溫泉取用設施或改變自然景觀以開發溫泉之行為者
民國106年06月06日
核釋「溫泉法」第6條第1項 ,經主管機關認定無影響溫泉泉量、泉質、特別景觀或造成環境污染等為開發行為之適用範圍
民國095年03月02日
凡取用溫泉供自己或他人使用者,均屬溫泉取用費徵收對象,不以合法之溫泉取供事業為限解釋令
民國094年12月19日
「溫泉法」所稱『溫泉之水』之釋示
民國094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