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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烏山頭水庫-修正公告烏山頭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111年11月22日修訂南區-烏山頭水庫-公告烏山頭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1120215770號

附件:烏山頭水庫蓄水範圍圖

主旨:修正公告烏山頭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烏山頭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以下簡稱嘉南管理處)。其蓄水範圍為滿水位標高58.18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 圍,其行政轄區屬臺南市官田區、六甲區、東山區、大內區及楠西區,面積1,034.05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35.77公頃(不含既有道路),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應向嘉南管理處申請許可,其受理申請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施設建造物:

   1、許可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嘉南管理處申請許可。

  (二)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活動範圍:限於附圖標示之許可活動範圍。

   2、許可對象:限行政機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3、許可方式:依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嘉南管理處申請許可。

   4、限制事項:

     (1)採總量管制事項如下:太陽能電動船4部、手划船50部、水上腳踏車50部、太陽能發電系統工作船筏3部。倘有設置救生艇之需要,應於申請時一併提出並載明數量。

     (2)船筏航行區域及停泊位置應於申請作業時一併提出,並經嘉南管理處同意。

     (3)動力船筏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10浬(18.52公里 /小時)。

     (4)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5)經嘉南管理處許可航行之船筏搭乘人數及載重量應依船筏執照之登載為準,嚴禁超載行為。

     (6)行駛及搭乘船筏或浮具時應穿戴合格救生衣物。

     (7)太陽能發電系統管理需求之工作船申請,平常僅限行駛於停船碼頭至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專區路線之蓄水範圍。

 (三)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如附圖。

  2、許可對象:限行政機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3、許可方式:依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嘉南管理處申請許可。

  4、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及影響取水、引水灌溉之措施與行為。

 (四)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

   1、許可範圍:本水庫經劃定公告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專區範圍內,如附圖。

   2、許可方式: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嘉南管理處申請許可,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太陽能發電系統之設置容量、使用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施位置。

     (2)興建計畫。

     (3)營運計畫。

     (4)安全措施。

     (5)水污染防治措施。

   3、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之行為。

   4、申請本款使用行為如涉及施設建造物、行駛船筏、浮具或水域、水面使用等行為,須另依本點各款規定申請許可。

四、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