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3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預付款規定
101年10月17日經水工字第10105323800號函修正
111年01月27日經水工字第11105040360號函修正
112年10月16日經水工字第11205277250號函修正
一、本規定適用於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訂有底價之採購其決標價在開標底價百分之八十以上者,或未訂底價之採購其決標價在預算金額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其得標廠商得於工程契約簽定後三十日內,並辦妥履約各項保證後,向工程執行機關(其屬本署主辦之工程應向所屬該工程之執行機關為之)申請支付決標價百分之二十之預付款。執行機關得於廠商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並保證該預付款專用於本工程後核可並於十日內撥付。得標廠商逾上述期限未申請,視同放棄,嗣後不得要求支付預付款。
預付款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用於本採購,執行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廠商就支領預付款後之使用情形提出說明。
三、前項廠商提供之還款保證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為之。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九十日,工期因故展期者,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預付款還款保證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四、預付款之扣回方式應自工程估驗計價款達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起迄至百分之八十止,併隨估驗計價款逐期平均扣回(即工程進度逾百分之二十時,每逾百分之一扣回百分之一之三分之一)。廠商之還款保證,得於預付款扣回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百(即工程進度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八十),分二期各以百分之五十無息退還。
五、契約金額變更或修正時之處理:
(一)契約金額因故變更或修正追減時,俟依程序核定後預付款應按變更或修正後總價重新計算,其與廠商已支領預付款之差額,執行機關應自最近一期估驗款中扣回,如有不足時自下期估驗款繼續扣回,廠商並得申請按扣回金額發還該差額之還款保證。
(二)契約金額因故變更或修正追加時,不予增加預付款。
六、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時,廠商應於執行機關通知十日內返還尚未扣回之預付款並加計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逾期執行機關得動用廠商同額之預付款還款保證並加計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該利息自預付款給付予廠商之日起至執行機關領得還款金額之日止。
經濟部水利署廠商申請工程預付款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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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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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總價新台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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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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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程預付款金額新台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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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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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契約書附錄3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預付款規定第二點辦理。
二、工程預付款保證為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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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經濟部水利署OOOOO分署
廠 商:
負責人:
住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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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款專用保證書
本公司承攬貴機關 工程,依契約附錄3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預付款規定第二點規定申請工程預付款新台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茲保證該預付款專用於本工程,如有違反規定,願任 貴機關追還尚未扣回之預付款並放棄先訴抗辯權,絕無異議。
此 致
經濟部水利署OOOOO分署
保證廠商:
負 責 人:
住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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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廠商退還工程預付款保證申請單(第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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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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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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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預付款金額新台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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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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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契約書附錄3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預付款規定第四點辦理。
二、本公司(廠、行)承攬貴機關 工程,其己扣還工程預付款已達百分之 ,請將百分之 工程預付款擔保金額計:新台幣 仟 百 拾 萬 仟 百 拾 元退還。
三、檢附工程預付款保證收據一紙(編號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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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經濟部水利署OOOOO分署
廠 商:
負責人:
住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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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
一、貴行開發後列定期存款存單(以下簡稱存單)業由存款人(出質人) 為債務人 (投標廠商/得標廠商) 提供質權人 (招標機關) 作為質物,以擔保質權人對於 (採購標的) 之(押標金/ 保證金)之質物債權,茲由存款人申請辦理質權設定登記,請 貴行於註記後將該存單交付存款人提供質權人,嗣後非經質權人向 貴行提出質權消滅通知,不得解除其質權之登記,請 查照辦理見復為荷。
二、存款人茲聲明:除依 貴行規定不得中途解約提取之存單外,茲授權質權人得就本設定質權之存單隨時向 貴行表示中途解約,以實行質權,並由 貴行逕依質權人提出之實行質權通知書所載實行質權金額而為給付, 貴行無需就該實行質權為實體上之審核,存款人絕無異議。
三、後列存單, 貴行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
四、後列存單質權設定後,質權人同意存款人向 貴行辦理續存。但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 貴行領取。
此致
銀行
存款人(出質人) (請加蓋原留存單印鑑)
地址
債務人(投標/得標廠商)
地址
質權人(招標機關) (請加蓋印鑑)
地址
質物明細表
存單
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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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或 存單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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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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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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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單本金金額
(大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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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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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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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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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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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92.10.30版)
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格式
一、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定期存款單(以下簡稱存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敬悉。
二、後列存單係以擔保質權人對於 (採購標的) 之(押標金/ 保證金)之質物債權。
三、本行已將後列質物明細表所載存單辦妥質權登記(登記號碼: 年 月 日 字第 號),嗣後質權人實行質權或質權消滅時,應檢附存單、本覆函影本並以「實行質權通知書」或「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本行,否則不予受理。
四、本行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
五、後列存單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 本行領取。
此致
質權人(招標機關)
銀行 啟
質物明細表
存單
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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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或
存單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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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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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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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單本金金額
(大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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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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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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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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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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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92.10.30版)
實行質權通知書格式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受文者: 銀行
主旨:茲檢附後列明細表所載存單實行質權,請貴行將新台幣 元給付與質權人。
說明:
一、查存款人(即出質人) 前以 貴行存單設定質權與質權人,經 貴行辦妥質權設定登記(貴行登記號碼: 年 月 日 字第 號)在案。
二、存款人於「質權設定通知書」中載明授權質權人得將未到期存單中途解約,倘後列明細表中所載存單有未到期,且依 貴行現行規定得中途解約提取者,質權人依上開授權一併通知 貴行中途解約。
附件:定期存款單正本 份
此致
質權人(招標機關) (蓋原留申請書印鑑)
負責人
地址
電話
實行質權存單明細表
存單
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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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或
存單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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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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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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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單本金金額
(大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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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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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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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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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消滅通知書格式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受文者: 銀行
主旨:後列明細表存單所設定之質權,業已全部消滅,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存款人(即出質人) 前以 貴行存單設定質權與質權人,經 貴行辦妥質權設定登記(貴行登記號碼: 年 月 日 字第 號)在案。
二、茲因質權業已消滅,檢附該存單,請為質權消滅之註記後交還存款人。
附件:定期存款單正本 份
此致
質權人(招標機關) (蓋原留申請書印鑑)
負責人
地址
電話
質權消滅存單明細表
存單
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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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或 存單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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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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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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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單本金金額
(大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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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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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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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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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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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格式
- 立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人(保證人) 銀行 分行(以下簡稱本行)茲因(得標廠商名稱) (以下簡稱得標廠商),得標(機關名稱) (以下簡稱機關)之(採購標的) (以下簡稱採購),依採購契約(以下簡稱契約;含其變更或補充)規定應向機關繳納預付款還款保證新臺幣(或外幣 (中文大寫) 元整(NT$/外幣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保證金額),該預付款還款保證由本行開具本連帶保證書(以下簡稱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
- 機關依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得標廠商預付款還款保證之情形者,一經機關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依機關書面通知所載金額(不逾保證金額)並加計年息5%之利息如數撥付(該利息自預付款給付予契約所載受款人之日起至機關領得還款金額之日止),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並無民法第745條之權利。預付款還款保證有依契約規定遞減者,保證總額比照遞減。
- 本保證書如有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發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 本保證書正本1式2份,由機關及本行各執1份,副本1份由得標廠商存執。
- 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並經公證或認證後生效。
連帶保證銀行:
負責人(或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得標人於保險期間內,未能履行本保險單所載之採購契約,致被保險人對採購預付款無法扣回,被保險人依契約規定,有不發還預付款保證之情形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給付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