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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統包工程執行參考指引

經濟部水利署統包工程執行參考指引

111.1.12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11105008160號函

112.10.18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11205263490號函

政府採購法第24條賦予統包法源依據,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利各機關採統包方式辦理,已頒訂統包實施辦法、統包作業須知、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冊及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等規定,以供各機關實務作業參考,爰本指引係將前述內容規定、工程會相關函釋、法院判決及本署統包工程契約書範本彙整供本署暨所屬機關實務作業參考。

  • 對於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以避免發生採購爭議及浪費公帑情形。(工程會95年5月4日工程企字第09500163860號函參照)
  • 統包工程依法不得包括監造事宜(政府採購法第24條第2項參照),又若機關評估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惟有人力或工程專業能力不足情形,宜及早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協助辦理規劃、基本設計、評估採用統包之可行性、研擬統包招標文件、細部設計審查、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驗收結算等工作。(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參照)
  • 依據統包實施辦法第4條辦理工程採購時,於招標文件載明是否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又若須兼具施工部分及細部設計部分之廠商資格者,建議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細部設計部分之廠商資格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以供細部設計廠商選擇不必與施工廠商共同具名投標。(工程會102年2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200028630號函參照)
  • 機關應視統包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宜逕以工程會訂頒招標期限標準規定之下限期限定之。(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參照)
  • 依機關所必須之需求訂定技術規格,應瞭解機關需求依採購法第26條規定訂定技術規格,除可透過技術服務廠商協助提供機關相關建議外,各機關得依採購法第11條之1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或依注意事項載明之審查機制,確認招標文件所訂技術規格屬「機關所必須」之需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017號函參照)
  • 按統包辦法第8條第1款規定,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工程會97年01月01日工程企字第09600525971號函參照)
  • 為避免統包案件廠商報價浮濫,決標後得標廠商提送細部設計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時,應就各項目之單價,考量成本、市場行情等因素核實審查,確認無不合理情形後,廠商始得據以施工、供應或安裝。(工程會95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0400號函參照)
  • 統包工程係由廠商同時負責設計及施工,並自行製作圖說與價目表,如有圖說與價目表不符、有工程變更之必要時,因工程之設計與施作均由廠商自行為之,風險應由其負責。(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10號判決參照)
  • 因機關需求變更致逾越統包需求書範圍,得辦理契約變更並增加契約價金,如有新增項目議價,其底價應依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辦理。(本署統包工程契約書範本第3條第4款參照)
  • 經機關核定之契約價金詳細表,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如有變更,經雙方同意者,得於契約總價不變下調整流用。(本署統包工程契約書範本第3條第5款參照)
  • 廠商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與契約所附詳細表有減少者,其金額不予給付。但可證明移作其他變更項目之用者,不在此限。(本署統包工程契約書範本第3條第6款參照)
  • 細部設計核定後,如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需經機關同意或依照機關之通知辦理,如屬不可歸責廠商之因素,廠商得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必要費用。(本署統包工程契約書範本第21條第1款參照)
  • 細部設計核定後,如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總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或移供其他項目變更所需增加費用之用(本署統包工程契約書範本第21條第5款參照)
  1.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 機關就得標廠商所提之契約變更,同意依本署統包工程契約書範本第21條辦理契約變更者,其審查程序,可參照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2點方式辦理。(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3點參照)
  • 統包工程除投保營造(安裝)工程保險外,廠商應就自行辦理設計部分投保專業責任險。(本署統包工程契約書範本第13條參照)
  • 統包工程履約期程依下列原則辦理
  1. 機關應依工程規模訂定總工程履約期限(包括設計及工程之施工),及於開工日起訂定審查統包商所提設計之完成日數。(本署統包工程契約書範本第7條第1款參照)
  2. 機關應訂定於簽約後請廠商提出「設計實施計畫書」送機關核可之完成日,及審查修正之期限。(本署統包工程契約書範本第9條第1款參照)
  3. 如有設計圖說(含基設及細設)、相關之規範等非屬廠商因素而未能適時審核完成者,得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期核算注意事項-附表三分析計算原則辦理工期展延。(本署統包工程契約書範本第7條第3款參照)
  • 職業安全衛生事項(含施工風險評估報告及相關計畫)應分別就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及施工階段規劃成果,由權責廠商辦理施工風險評估,並依循其內容撰寫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 統包案招標型態分為以工程規劃成果發包及基本設計成果發包2類,施工風險評估辦理權責如下:(參照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0年2月17日勞職安2字第1101006349號函頒「營造工程風險評估技術指引」)

統包型態

應辦理之施工風險評估

施工風險評估實施者

工程規劃成果發包

(承攬範圍: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工程施工)

基本設計階段施工風險評估

統包案之基本設計單位

細部設計階段施工風險評估

統包案之細部設計單位

施工階段施工風險評估

統包案之施工廠商

基本設計發包

(承攬範圍:細部設計、工程施工)

細部設計階段施工風險評估

統包案之細部設計單位

施工階段施工風險評估

統包案之施工廠商

 
  1. 施工風險評估報告內容及辦理程序(報告內容參照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0年2月17日勞職安2字第1101006349號函頒「營造工程風險評估技術指引」)
  1. 基本設計階段施工風險評估報告可於基本設計報告內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報告章節中撰寫,內容包含風險評估、對策研擬、執行成果追蹤等,其辦理程序依工務處理要點第8點規定辦理。
  2. 細部設計階段施工風險評估報告內容應涵蓋工程計畫概要、設計階段施工風險評估辦理方式說明、準備作業、設計方案評選、設計成果摘要說明、設計成果施工風險評估、設計階段施工風險評估成果之運用、風險資訊傳遞及風險追蹤管理及結論等9章節,編製為「設計階段施工風險評估報告」,其辦理程序依工務處理要點第8點規定辦理。
  3. 施工階段施工風險評估報告可依「設計階段施工風險評估報告」撰寫,內容應涵蓋工程計畫概要、施工規劃階段施工風險評估辦理方式說明、準備作業、施工方案評選、施工規劃及成果摘要說明、施工規劃成果施工風險評估、施工規劃階段施工風險評估成果之運用、風險資訊傳遞及風險追蹤管理及結論等9章節,其辦理程序依工務處理要點第20點規定辦理。

(三) 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內容依本署所屬機關興辦水利工程執行職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管理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之安全衛生監督查核事項撰寫,其辦理程序依工務處理要點第20點規定辦理。

(四)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容依本署工程契約附件16施工規範第1574章職業安全衛生2.6.4內容撰寫,包括計畫期間、基本方針、管理目標及重點實施事項等,其辦理程序依工務處理要點第29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