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法令草案預告(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index)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資訊與服務/法規服務」可連結本網頁)。
三、為配合未來水資源多元開發政策推動再生水,以整體區域水資源供應而言,再生水之開發有助於提高區域供水穩定,增加國內投資及經濟發展,草案儘速通過對產業及民眾實有助益,爰縮短預告時程為30日。對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文張貼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
(三)電話:02-37073043;04-22501598。
(四)傳真:02-37073034。
(五)電子郵件:ulifare@ms1.wra.gov.tw;A660140@ms1.wr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