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經授水字第11120214220號解釋令
海淡水之開發係將海水引至陸地後予以淡化處理。海淡水之開發係以給水為目的,可提高供水穩定度,具給水事業屬性,故為水利法第三條規定之水利事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