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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央管河川警戒水位93年10月26日

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經水字第○九三○四六○七五○○號

主  旨:公告中央管河川警戒水位。

依  據: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中央管河川警戒水位如附表。

二、各級警戒水位採行措施如下:
(一)一級警戒水位:請地方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辦理。
(二)二級警戒水位:請救災機關動員準備(人員、機具及材料)。
(三)三級警戒水位:請地方政府撤離在河川區域活動之民眾、車輛、機具、財物等及關閉河川區域出入口。

部長 何 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