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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鳳山水庫-修正公告鳳山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經濟部104年8月26日修正公告鳳山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826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420211250

附件:附圖


主旨:修正公告鳳山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鳳山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之管理機構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 司。其蓄水範圍為本水庫滿水位標高50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 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其行政轄 區屬高雄市小港區、林園區及屏東縣新園鄉,面積86.00公頃,詳 如附圖。

本水庫係以民生用水及工業用水為主要目標,基於保護水源,本水 庫蓄水範圍內,不受理申請任何使用行為。

附記:依水利法第54-1條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 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 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