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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青山壩-公告青山壩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經授水字第10720205380號令修正

主旨:修正公告青山壩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 青山壩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構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其蓄水範圍為本水庫滿水位標高1,245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臺中市和平區,面積9.75公頃,詳如附圖。

二、 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約9.75公頃,詳如附圖。

三、 本水庫係以發電為主要目標,基於保護水源,本水庫蓄水範圍內,不受理申請任何使用行為。

四、 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 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 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 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 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