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420211140號
附件:附圖
主旨:修正公告澄清湖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澄清湖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之管理機構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其蓄水範圍為本水庫滿水位標高17.8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其行政轄區屬高雄市鳥松區,蓄水範圍面積113.09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係以民生為主要目標,基於保護水源,本水庫蓄水範圍內,不受理申請任何使用行為。
三、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