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修正公告牡丹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據: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牡丹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之管理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其蓄水範圍為滿水位標高142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必要之保護範圍。其行政轄區屬屏東縣牡丹鄉,蓄水範圍面積155.73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不含既有道路)面積28.3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開放下列使用行為:行駛船筏、浮具:
(一)申請期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許可使用範圍:除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本水庫經公告開放使用範圍內,依申請目的許可使用範圍。
(三)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
(四) 限制事項:
1、配合水庫防洪操作期間,不得行駛。
2、基於水庫安全之考量,本水庫行駛船筏、浮具,僅限水庫水域毗鄰鄉鎮公所及當地民眾得提出申請。
3、動力船筏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10浬(18.52公里/小時)。
4、動力船最大馬力,以260匹馬力為限。動力管筏引擎最大馬力,以25馬力為限。
5、船總量管制5艘,管筏總量管制10艘。
6、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7、行駛船筏、浮具時,嚴禁超載。
8、行駛及搭乘船筏、浮具時,應穿戴合格救生衣物。
四、附記:依水利法第54-1條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