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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尖山埤水-修正公告尖山埤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105年6月14日經授水字第10520205980號函修正公告尖山埤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主旨:修正公告尖山埤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 尖山埤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構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其蓄水範圍為本水庫滿水位標高42.30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其行政轄區屬台南市東山區及柳營區,面積55.71公頃,詳如附圖。

二、 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0.58公頃,詳如附圖。

三、 本水庫蓄水範圍內開放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台糖公司申請許可,其受理申請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 施設建造物: 1、 許可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 範圍內,詳如附圖。 2、 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8 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糖公司申 請許可。

(二) 行駛船筏、浮具:

1、 許可活動範圍:遊湖船及腳踏船限於劃定區域活動,獨 木舟及木槳划浪板限於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 蓄水範圍內活動,詳如附圖。

2、 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4 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糖公司申 請許可。

3、 限制事項︰

(1) 採總量管制事項如下﹕遊湖船艇3艘、救生艇1艘、腳踏船40艘、獨木舟100艘、木槳划浪板100只。

(2) 動力船筏最大馬力以60匹馬力為限,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10浬(18.52公里/小時),但緊急及公益用途或工程所需不在此限。

(3) 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4) 行駛船筏、浮具時,嚴禁超載旅客。

(5) 行駛船筏、浮具時遊客應穿戴合格救生衣物。

(三) 水域、水面使用:

1、 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 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 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6 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糖公司申 請許可。

3、 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之行為。

(四) 垂釣:

1、 許可垂釣範圍:本水庫經劃定公告開放垂釣範圍內,詳 如附圖。

2、 限制事項︰嚴禁於船筏及浮具上垂釣。

四、附記:依據水利法第54-1條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 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