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公告尖山埤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 尖山埤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構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其蓄水範圍為本水庫滿水位標高42.30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其行政轄區屬台南市東山區及柳營區,面積55.71公頃,詳如附圖。
二、 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0.58公頃,詳如附圖。
三、 本水庫蓄水範圍內開放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台糖公司申請許可,其受理申請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 施設建造物:
1、 許可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
範圍內,詳如附圖。
2、 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8
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糖公司申
請許可。
(二) 行駛船筏、浮具:
1、 許可活動範圍:遊湖船及腳踏船限於劃定區域活動,獨
木舟及木槳划浪板限於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
蓄水範圍內活動,詳如附圖。
2、 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4
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糖公司申
請許可。
3、 限制事項︰
(1) 採總量管制事項如下﹕遊湖船艇3艘、救生艇1艘、腳踏船40艘、獨木舟100艘、木槳划浪板100只。
(2) 動力船筏最大馬力以60匹馬力為限,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10浬(18.52公里/小時),但緊急及公益用途或工程所需不在此限。
(3) 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4) 行駛船筏、浮具時,嚴禁超載旅客。
(5) 行駛船筏、浮具時遊客應穿戴合格救生衣物。
(三) 水域、水面使用:
1、 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
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 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6
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糖公司申
請許可。
3、 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之行為。
(四) 垂釣:
1、 許可垂釣範圍:本水庫經劃定公告開放垂釣範圍內,詳
如附圖。
2、 限制事項︰嚴禁於船筏及浮具上垂釣。
四、附記:依據水利法第54-1條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
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