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720209440號
附件:附圖
主旨:修正公告高屏溪攔河堰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 高屏溪攔河堰(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南水局)。其蓄水範圍為本水庫滿水位標高16.8公尺與其堰壩址上游4.8倍堰壩長度範圍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其行政轄區屬高雄市大樹區、屏東縣九如鄉及屏東市,面積355.06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42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係以家用及公共給水為主要目標,基於保護水源,蓄水範圍內不受理申請任何使用行為。惟基於公眾利益,公共工程及緊急搶修所需之下列使用行為不在此限,其行為人應向南水局申請許可,其受理申請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施設建造物: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二)變更地形地貌: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四、 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