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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告寶山第二水庫蓄水範圍

公告事項: 一、寶山第二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其蓄水範圍為該水庫水位標高150公尺以下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及相關重要設施(大壩、溢洪道、取水工、出水工及上坪堰等)之土地與水面,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新竹縣北埔鄉、寶山鄉、竹東鎮及橫山鄉,面積約157.28公頃(含本水庫154.55公頃及上坪堰2.73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不含通達道路)面積約10.59公頃(含本水庫9.28公頃及上坪堰1.31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係以提供穩定可靠水源為主要目標,基於保護水源,本水庫蓄水範圍內,不受理任何使用行為申請;通達道路僅供3.5公噸以下車輛(搶修險工程車除外)、人員通行使用。 附記一: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本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