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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牡丹水庫-公告牡丹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106年2月13日修訂南區-牡丹水庫-公告牡丹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620201260號

附件:附圖 主旨:修正公告牡丹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牡丹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南水局),蓄水範圍為滿水位標高142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必要之保護範圍,行政轄區屬屏東縣牡丹鄉,蓄水範圍面積155.73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不含壩頂道路)面積25.5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開放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南水局申請許可,其受理申請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施設建造物:

1、許可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二)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使用範圍:除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本水庫經公告開放使用範圍內,依申請目的許可使用範圍。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

(1)配合水庫防洪操作期間,不得行駛。

 (2)基於水庫安全之考量,本水庫行駛船筏、浮具,僅限水庫水域毗鄰鄉鎮公所及當地民眾得提出申請。

 (3)動力船筏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10浬(18.52公里/小時)。

 (4)動力船最大馬力,以260匹馬力為限。動力管筏引擎最大馬力,以25匹馬力為限。

 (5)船總量管制5艘,管筏總量管制10艘。

(6)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7)行駛船筏、浮具時,嚴禁超載。 (8)行駛及搭乘船筏、浮具時,應穿戴合格救生衣物。

 (三)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之行為。

 (四)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

1、許可設置範圍:本水庫經劃定公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專區範圍內,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置容量、使用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施位置。

 (2)興建計畫。

 (3)營運計畫。

 (4)安全措施。

 (5)水污染防治措施。

3、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之行為。

4、申請本款使用行為如涉及施設建造物、行駛船筏、浮具或水域、水面使用等行為,須另依本點各款規定申請許可。

四、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