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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白河水庫-公告白河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108年5月30日修訂南區-白河水庫-公告白河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820207710號

附件:附圖

主旨:修正公告白河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白河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構為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嘉南水利會)。其蓄水範圍為滿水位標高109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其行政轄區屬臺南市白河區及嘉義縣中埔鄉,面積238.75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14.26公頃(不含既有道路),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嘉南水利會申請許可,其受理申請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 施設建造物: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嘉南水利會申請許可。

 (二)變更地形地貌: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嘉南水利會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申請資格限公務機關。

 (三)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嘉南水利會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

 (1)申請資格限無路通達農、住民及公務機關。

 (2)船筏航行區域及停泊位置應於申請作業時一併提出,並經嘉南水利會同意。

(3)動力船筏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10浬(18.52公里/小時)。

(4)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5)船筏航行時間,夏令時間(每年4月至10月)自5時至19時止,冬令時間(每年11月至次年3月)自6時至18時止。

 (6)經嘉南水利會許可航行之船筏搭乘人數及載重量應依船筏執照之登載為準,嚴禁超載行為。

 (7)行駛及搭乘船筏或浮具時應穿戴合格救生衣物。 (四)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嘉南水利會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及影響取水、引水灌溉之措施與行為。

四、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