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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鹽水埤水庫-公告鹽水埤水庫蓄水範圍及申請許可事項

106年8月10日公告鹽水埤水庫蓄水範圍及申請許可事項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620209110號

附件: 附圖

主旨: 修正公告鹽水埤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據: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鹽水埤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構為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嘉南水利會)。其蓄水範圍為滿水位標高29.5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其行政轄區屬臺南市新化區,面積21.62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1.52公頃(不含壩頂道路),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嘉南水利會申請許可,其受理申請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施設建造物: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嘉南水利會申請許可。

(二)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嘉南水利會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

(1)動力船筏申請總量管制為3部。

(2)船筏航行區域及停泊位置應於申請作業時一併提出,並經嘉南水利會同意。

(3)動力船筏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10浬(18.52 公里/小時)。

(4)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5)行駛船筏、浮具時嚴禁超載,並須依許可航行路線行駛後再行靠岸。

(6)行駛及搭乘船筏或浮具時應穿戴合格救生衣物。

(三)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嘉南水利會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及影響取水、引水灌溉之措施與行為。

(四)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

1、許可設置範圍:本水庫經劃定公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專區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嘉南水利會申請許可,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置容量、使用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施位置。

(2)興建計畫。

(3)營運計畫。

(4)安全措施。

(5)水污染防治措施。

3、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之行為。

4、申請本款使用行為如涉及施設建造物、行駛船筏、浮具或水域、水面使用等行為,須另依本點各款規定申請許可。

四、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