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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修正公告蘭潭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107年5月8日修正公告蘭潭庫蓄水範圍及申請許可事項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720205450號

附件: 附圖

  主旨:修正公告蘭潭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蘭潭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構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台水公司)。其蓄水範圍為本水庫滿水位標高75.38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必要之保護範圍。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嘉義市東區,蓄水範圍面積89.16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約8.17公頃(不含環潭道路及三信亭),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台水公司申請許可,其受理申請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施設建造物: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水公司申請許可。

(二)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專區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水公司申請許可。    

3、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質及影響營運行為。

(三)行駛船筏、浮具: 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專區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水公司申請許可。    

3、限制事項:    

(1)配合水庫防洪操作期間,不得行駛。    

(2)動力船筏、水上機車,手划船總量管制8部。    

(3)動力船筏最大馬力,以200匹馬力為限。動力管筏引擎最大馬力,以25匹馬力為限,水庫水域不對外申請,但緊急、訓練、採樣及工程所需不在此限,依實際需要申請,並設定航行許可期限。    

(4)動力船筏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10浬(18.52公里/小時)。    

(5)行駛船筏、浮具時,應依船筏執照之登載為準,嚴禁超載行為,並須依許可航行路線行駛後再行靠岸。    

(6)行駛及搭乘船筏、浮具時應穿戴合格救生衣物。    

(7)申請資格限公務機關,惟為緊急、訓練、採樣及工程所需不在此限。    

(8)船筏航行區域、停泊位置應於申請作業時一併提出,並經台水公司同意。 

(9)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四)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 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經劃定公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專區範圍內,如附圖。 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水公司申請許可,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1)申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置容量、使用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施位置。    

(2)興建計畫。    

(3)營運計畫。    

(4)安全措施。    

(5)水污染防治措施。    

3、限制事項:    

(1)嚴禁任何污染水質及影響營運之行為。    

(2)系統固定方式不允許有破壞原有結構物(含壩體)之行為。    

4、申請本款使用行為如涉及施設建造物、行駛船筏、浮具或水域、水面使用等行為,須另依本點各款規定申請許可。   

四、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