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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阿公店水庫-修正公告阿公店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110年3月12日經授水字第11020207330號函修正公告阿公店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主旨:修正公告阿公店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據: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阿公店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南水局)。其蓄水範圍為滿水位標高37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其行政轄區屬高雄市燕巢區、田寮區及岡山區,面積401.95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7.85公頃(不含壩頂道路),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南水局申請許可,其受理申請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施設建造物:

1、許可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及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專區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二)捕撈孳生魚類、水產物: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及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專區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配合水庫執行空庫防淤操作以及水庫防洪運轉暨溢洪管閘門開啟期間禁止作業。

(三)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及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專區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

(1)配合水庫執行空庫防淤操作以及水庫防洪運轉暨溢洪管閘門開啟期間,禁止行駛。

(2)船筏航行區域,應於申請作業時一併提出,並經管理機關同意。除緊急救難外,僅限於阿公店水庫蓄水區域。

(3)船筏停泊位置應於申請作業時一併提出,並經管理機關同意。

(4)申請資格限公務機關,惟為緊急及工程所需不在此限。

(5)動力船筏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10浬(18.52公里/小時)。

(6)動力船最大馬力,以260匹馬力為限。動力管筏引擎最大馬力,以25馬力為限。但緊急及工程所需不在此限,依實際需要申請,並設定航行許可期限。

(7)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8)經管理機關許可航行之船筏乘人數及載重量應依船筏執照之登載為準,嚴禁超載行為。

(9)行駛及搭乘船筏或浮具時應穿載合格救生衣物。

(四)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及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專區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之行為。

(五)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

1、許可設置範圍:本水庫經劃定公告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專區面積15公頃範圍內,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太陽能發電系統之設置容量、使用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施位置。

(2)興建計畫。

(3)營運計畫。

(4)安全措施。

(5)水污染防治措施。

3、限制事項:

(1)嚴禁任何污染水源之行為。

(2)系統固定方式不允許有破壞原有結構物(含壩體)之行為。

4、申請本款使用行為如涉及施設建造物、行駛船筏、浮具或水域、水面使用等行為,須另依本點各款規定申請許可。

(六)本水庫壩頂道路供行人、自行車及搶修搶險通行使用,但緊急及工程等所需,依實際需要向南水局提出申請,不在此限。

四、附記:依水利法第54-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