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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澄清湖水庫-修正公告澄清湖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經濟部109年9月2日經授水字第10920213370號修正公告澄清湖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920213370號

附件:附圖

主旨:修正公告澄清湖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澄清湖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之管理機構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其蓄水範圍為本水庫滿水位標高17.8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必要之保護範圍。其行政轄區屬高雄市鳥松區,蓄水範圍面積約113.09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約11.73公頃(不含壩頂道路),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台水公司申請許可,其受理申請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活動範圍:動力船筏、水上腳踏船、划船活動限於劃定區域活動(划船場),詳如附圖。

2、申請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相關其他證明文件,向台水公司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

(1)、配合水庫營運管理維護期間,禁止行駛。

(2)、申請人以公務機關、經政府成立在案之非動力船筏、浮具之水上運動協會(團體)從事非營利行為者,或屬經台水公司公開招標之得標廠商並有經營行駛船筏、浮具之營業項目者為限,未經同意者不允許有任何其它使用行為。

(3)、採總量管制事項如下:救生艇2艘,腳踏划船25艘。

(4)、船筏航行區域及停泊位置應於申請作業時一併提出,並經台水公司同意。

(5)、動力船筏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5浬(9.25公里/小時)。

(6)、動力船筏最大馬力,以25匹馬力為限。但緊急及工程所需不在此限,依實際需要申請,並設定航行許可期限。

(7)、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8)、行駛船筏、浮具時,嚴禁超載旅客。

(9)、行駛船筏、浮具時遊客應穿戴合格救生衣物,並請依規定辦理保險事宜。

(10)、嚴禁任何汙染水域之行為。

(二)、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及經公告開放劃定區域活動(划船場) 蓄水範圍內,依申請目的許可使用範圍。

2、申請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水公司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

(1)、配合水庫營運管理維護期間,暫停使用。

(2)、申請人以公務機關、經政府成立在案之非動力船筏、浮具之水上運動協會(團體)從事非營利行為者,或屬經台水公司公開招標之得標廠商並有經營行駛船筏、浮具之營業項目者為限,未經同意者不允許有任何其它使用行為。

(3)、嚴禁任何污染水源及影響取水之行為。

三、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