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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德元埤水庫-修正公告德元埤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111年9月1日修訂南區-烏山頭水庫-公告德元埤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1120210730號

附件:德元埤水庫蓄水範圍

主旨:修正公告德元埤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德元埤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以下簡稱嘉南管理處)。其蓄水範圍為滿水位標高14.12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其行政轄區屬臺南市柳營區及六甲區,面積98.6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9.7公頃(不含壩頂道路),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嘉南管理處申請許可,其受理申請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 施設建造物:

   1、 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 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嘉南管理處申請許可。

 (二)變更地形地貌: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嘉南管理處申請許可。

 (三)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經劃定公告行駛船筏、浮具區,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限行政機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依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嘉南管理處申請許可。

   3、 其他應注意事項:

      (1)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所列之非動力浮具總量50部為上限,另視活動、業務需求,倘有設置救生艇之需要,應於申請時一併提出並載明數量。

      (2) 船筏航行區域及停泊位置應於申請作業時一併提出,並經嘉南管理處同意。

      (3) 行駛船筏、浮具時嚴禁超載,並須依許可航行路線行駛後再行靠岸。

      (4) 操作前開(1)款所稱非動力浮具時應穿戴合格救生衣物,並應參照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之額度投保傷害保險。

      (5) 其他未盡事項應遵照交通部頒訂船舶法、小船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辦理。

      (6) 涉及其他機關權責時,應遵守相關規範。

 (四) 水域、水面使用:

   1、 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 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嘉南管理處申請許可。

   3、 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及影響取水、引水灌溉之措施與行為。

四、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 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 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 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 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 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