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經授水字第○九三二○二二三二三○號
主旨:公告修正「屏東縣餉潭、石門、楓林、竹坑、文樂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公
告事項第二點,並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實施。
依據:自來水法第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保護區域範圍:(未修正)
(一)餉潭;劃定範圍為來義鄉山地保留地及國有林地,面積二二○公頃。
(二)石門:劃定範圍為牡丹鄉山地保留地及國有林地,面積九九公頃。
(三)楓林:劃定範圍為獅子鄉山地保留地,面積一一八公頃。
(四)竹坑:劃定範圍為獅子鄉山地保留地及國有林地,面積四七四公頃。
(五)文樂:劃定範圍為來義鄉山地保留地及國有林地,面積一五○公頃。
二、禁止或限制事項:依自來水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辦理。
部長何美玥
(範圍圖請上線水庫集水區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查詢系統http://gmap.wra.gov.tw/prmonitor/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