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河川區分為中央管河川、跨省市河川及縣(市)管河川。
依 據: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65條。
公告事項:
一、 中央管河川及跨省市河川與野溪之界點,經本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3月30日經水字第09804601320號及農水保字第0981845793號會銜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在案。
二、 河川區分如下:
(一) 中央管河川24水系(表1),每一水系自河川界點以下至出海口,含其主、支流全部。
(二) 跨省市河川2水系(表2),每一水系自河川界點以下至出海口,含其主、支流全部。有關河川管理事項,流經台北市轄河段,其治理及管理由台北市政府辦理;流經台灣省轄部分,治理部分由經濟部水利署辦理,管理部分,仍依行政院89年8月16日台89經24417號函示委託流經之縣(市)政府管理。
(三) 縣(市)管河川92水系(表3),其河川界點由主管縣(市)政府訂定公告之。
三、 凡屬「排水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之排水非屬河川;其經公告為區域排水起點以上之水流區域亦同。
部 長 尹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