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8年 2 月14日經水字第10804600500號公告訂定「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經水字第11104601710號公告修正「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經水字第11260201640號公告修正「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因線狀開發行為已有其固有之工程設計規範,為兼顧其開發特
性及操作實務,避免其開發行為所增之逕流量全數轉移至下游
區域排水及河川,爰檢討線狀開發樣態涉及排水出流洪峰流量
、基地滯洪體積及檢核基地淹水風險移轉等問題,修正出流管
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以下簡稱本
計算方法)部分規定。
二、修正本計算方法部分規定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