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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

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Mandatory Requirements of Water Efficiency Labeling Products for Water Use Equipment, Sanitary Ware or Other Equipment

1.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1 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604604410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2 點;並自 107 年 4 月 1 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904604880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2 點;並自 110 年 10 月 1 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8  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1004602550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2 點;並自 111 年 7 月 1 日生效
4.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13 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110460386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1 點;並自 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

 

依據:「自來水法」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三項。

一、產品種類、範圍及適用日期:
    (一)馬桶: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適用。
        1.一段式省水馬桶。
        2.兩段式省水馬桶。
    (二)洗衣機:家用洗衣機及自助洗衣店或建築物公共區域使用之洗衣機,但不包括洗滌與脫水筒槽獨立之雙槽洗衣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適用。
    (三)沖水小便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適用。
    (四)感應式水龍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適用。
    (五)自閉式水龍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適用。
二、前述產品於國內銷售應依省水標章管理辦法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違反者依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