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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暨海岸環境營造計畫工程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93年3月23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河字第09316001620函頒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河字第09616004020號函第1次修正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河字第09816003850號函第2次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河字第10016007180號函第3次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河字第10116026910號函第4次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河字第10216037320號函第5次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河字第10216111140號函第6次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河字第10416076900號函第7次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河字第10616058000號函第8次修正

中華民國107427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河字第10716038540號函第9次修正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16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河字第 11016081411 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河川局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防災、減災、環境改善、歲修養護、設施維修改善、維護管理及災害搶修、搶險、復建等年度計畫工程()及其他專案工程之辦理程序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河川局應就轄內各中央管河川水系、區域排水系統及海岸防災、減災、環境改善工程分別研擬分年分期工程計畫,由河川局評比後綜合排定執行優先順序,並建立電子資料庫每年檢討更新。

 

三、河川局應依前點規定所排定之優先順序,研提翌年度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防災、減災、環境改善擬辦工程年度計畫依本署通知期限內函報本署審議,本署得依實際需要派員複勘。上述計畫提報額度以不超過前一年度執行經費加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河川局應將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環境營造中長程計畫內之指標亮點工程、技術工法層次較高之工程及示範性新工法之工程列為優先研提,並配合優良工程獎項評審程序提報。

       

四、河川局應於本署完成翌年度計畫審議後,即辦理測設並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該工程之公聽會等先期作業,該工程公聽會應於該計畫審議後一個月內辦理完成,並將會議紀錄彙整成冊函報本署。

 

五、河川局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環境營造工程之委外辦理測設及監造等事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工程有特殊工法或涉及水閘門或抽水站等項目,始得委外辦理測設及監造。但專案報署同意委外辦理測設及監造之工程,不在此限。

(二)河川局應評估現有人力、當年度辦理工程件數、經費、可提撥之工程管理費與概估當年度需支用之工程管理費後,如確有實需並報本署同意後,始得委外辦理測設及監造。

(三)工程未獲核定前,不得先行辦理委外監造。

(四)依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委託服務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河川局辦理各項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環境營造工程之設計原則及初稿,除第一類、第二類工程及本署指定之工程應送本署審查外,餘授權河川局局長審定

    前項第一類及第二類工程之審查方式,得以個案核准授權辦理

    第一項設計原則及初稿所涉單價及數量,授權河川局覈實編列及審定。

 

七、河川局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環境營造工程,除第一類及第二類工程送本署成立預算書外,餘授權河川局局長核定

    前項第一類及第二類工程,得以個案核准授權辦理

    第一項預算書所涉單價及數量,授權河川局覈實編列及審定。

 

八、河川局應參酌本署審定之設計原則、初稿編製工程預算書,並將審查意見辦理情形表附於預算書內。

 

九、河川局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環境營造工程之設計原則完成時,得組成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審議小組由各河川局局長或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其屬河川、排水、海岸環境改善工程者,應邀請專家學者、環保團體、地方人士等共同組成。

    第一項設計原則完成資料應含已函頒之棲地生態或景觀檢核表,河川局填列該表時應依現況覈實填列。

 

十、河川局辦理各項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環境營造工程之工程費及用地費應在核定經費額度內成立預算並分別控管,其有特殊原因致所需經費超過原核定經費者或變更設計超過發包總工程費,除屬下列情事者外,應敘明理由報署籌妥財源後辦理:

(一)非屬第一類及第二類工程之個案工程,預算書編製後所需經費超過原核定經費,增加款未超過原核定經費百分之三及在三十萬元以下者,授權河川局局長審定成立預算,並於發包後函報本署備查登帳

(二)個案工程用地費,累計增加款不超過原核定經費百分之三及在三十萬元以下,且於該河川局之同一年度核定用地費額度可調整勻支者,授權河川局局長調整勻支後成立預算,並將預算調整結果函報本署備查登帳。

(三)個案工程設計變更:

1、搶險工程因設計變更所致之增加    經費授權於河川局局長核定後,函報本署備查登帳。

2、除搶險工程外,個案工程設計變更致增加經費之增加款累計未超過發包總工程費百分之廿且在二百萬元以下者,授權河川局局長逕行核定後,函報本署備查登帳。

 

十一、本署得視實際需要,於年度計畫工程執行中,召開年度計畫期中檢討會議增辦急要工程或緩辦執行困難、績效欠佳之工程。

 

十二、河川局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海岸環境營造工程之工程費及用地費節餘款除依第十條規定得授權河川局調度者外,均應提列由本署於年度計畫期中檢討會議統籌調度。

 

十三、河川局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海岸環境營造工程,有調整其經費或工程內容之情事者,均應於年度計畫期中檢討會議提出報告。

 

十四、河川局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環境營造工程,除天然災害之搶險、搶修及報署核准之應急工程外,其餘擬增辦工程均應提報年度計畫或期中檢討會議研議。但專案報本署同意先行辦理之工程,不在此限,惟仍需於年度計畫或期中檢討會議說明辦理情形

 

十五、河川局應於年度結束前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海岸環境營造水利建造物歲修、養護、設施維修改善、維護管理工程()之勘估,並將擬辦工程()報本署核定後興修,且歲修工程應於翌年防汛期前辦理完竣。

      河川局辦理水利建造物維護管理工作,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相關工作決標後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月份已決標工作之工作預算及契約經費統計一覽表(如附表一)報本署登錄。

 (二) 核定工作如有特殊原因需變更設計致超過發包契約金額者,應敘明理由報署籌妥財源後辦理。

 (三) 相關工作變更設計預算及決算經費統計一覽表(如附表二),請於工作變更及決算後次月五日前報本署登錄,俾利經費控管。

      水利建造物經檢查列為立即改善、注意改善及計畫改善案件,河川局應儘速完成改善,所需經費或經費不足部分應函報本署籌應列入年度相關工程計畫辦理。

 

十六、河川局辦理天然災害之搶修、搶險工程,除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搶險工程授權河川局局長核定辦理,工程決標後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月份已決標工程之開標紀錄及經費統計一覽表報本署登錄。並以下次天然災害來臨前完成損壞或險象初步控制為原則。

(二)搶修工程設計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授權河川局局長核定辦理,工程決標後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月份已決標工程之開標紀錄及經費統計一覽表報本署登錄;其屬五百萬元以上者,應函報本署籌得財源後辦理

(三)搶修工程以天然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完工為原則,如有延長必要時,須敘明原因專案報本署進行控管。

(四) 搶修、險工程得以開口合約方式委外辦理測設,授權河川局局長核定辦理,工程決標後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月份已決標工程之開標紀錄及經費統計一覽表報本署登錄。

 

十七、河川局辦理天然災害之復建工程,除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辦理原則:

1、以因地制宜,兼顧安全及生態保育,恢復既有建造物功能為原則

2、不得與治理計畫衝突。

3、不得再束縮河道:未經規劃之復建工程堤線布設,不得與河爭地;已沖擴之河道,不得再回填原束洪寬

(二) 提報方式:河川局應於災害發生後一個月內,完成勘估並填妥災害復建工程提報表(如附表三及附表四)函報本署複勘核定後辦理;如有逾災害發生後一個月提報者,應檢討疏失之責。

(三)完工期限:

1、核定經費未達一千萬元:應於災害發生後八個月內完工。

2、核定經費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應於災害發生後十個月內完工。

3、核定經費五千萬以上:設計初稿完成後,另報本署專案核定完工期限

(四)復建工程未能依前款各目規定期限完工者,未達查核金額者報本署備查;查核金額以上者,須敘明原因報本署同意及進行控管。

 

十八、河川、排水流況嚴重變遷、危及河防安全或海岸嚴重侵蝕,經河川局認定需應急處理,且同時符合下列事項者,填妥應急工程提報表後(如附表五),得專案報署籌款辦理應急工程:

(一)無需辦理用地取得,且工程費不超過五百萬元。

(二)自核准日起三個月內可完工。

十九、河川局辦理各項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環境營造工程,如有按月預算分配數不敷使用情事時,得於本署規定期限內,函報本署調應經費

 

二十、河川局執行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海岸環境營造計畫年度工程計畫及其他專案工程計畫,依管考計畫作業規定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