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126000023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查驗機構」
依據:依據耗水費徵收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耗水費徵收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用水人於前一年度用水回收率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業基準區間,
且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水資源效率管理系統驗證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查驗機構出具
之查證聲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者,享有更低之費率,爰公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查驗機構」共16間,詳如附件。
二、有效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