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10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1260002170 號函訂定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耗水費徵收辦法第六條耗水費減徵及抵減
申請案之審查,特設置耗水費減徵及抵減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耗水費減徵及抵減申請文件書面複審。
(二)必要時針對申請案進行現場查察。
(三)針對用水人所提耗水費減徵及抵減相關疑義提供意見。
(四)其他有關耗水費減徵及抵減審查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本部水利署指派該署機關代表四人,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學者或專家七人
至九人擔任。
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其他機關代表列席。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得續聘連任。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部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時
,得由副召集人或召集人委託之代理人代理主席職務。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查會議,但本部水利署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
委託同機關人員代理出席。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學者或專家委員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
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領必要之費用。
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指派適當人員兼辦,其所需行政經費,由本
部水利署辦理及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