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經水政字第09406000270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經水政字第09506004751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經水政字第09606002390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經水政字第09906007211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經水政字第10206038160號函修訂第3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