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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主管機關申請使用水利主管機關養護堤防(含水防道路)其構造 物興建、養護、管理等處理原則 (停止適用)

1.中華民國80年11月19日臺灣省政府(80)府建水字第 176114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3 點
2.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10306144370 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03年11月12日生效
壹、已發展區〈現有堤防〉之處理類型,應依下列優先順序辦理:
一、使用水防道路及側溝等擴建為道路者,如圖一。因不直接影響堤防結構,最優先採用;由道路主管機關籌措經費自行施工,惟設計圖需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並列入道路系統,其養護、管理與經費由道路主管機關負責;堤防及護坦之養護、管理與經費由水利主管機關負責。

二、挖除堤後部分土坡,興建擋土牆兼用堤頂闢建道路者,如圖二。
〈一〉僅改建堤後土坡闢建道路,因堤防填方壓密標準與道路路基承載力設計需求不同,堤頂兼用道路,堤坡易受沉陷影響而破裂故儘量避免採用;如必須採用時,道路主管機關應籌措全額經費對堤防護坡等加強保護措施,並檢測填方密度是否符合道路標準,如有不足應予加強。
〈二〉養護管理部分:
〈1〉護坦等護床工之養護、管理與經費由水利主管機關負責。
〈2〉道路及擋土牆等設施之養護、管理與經費由道路主管機關負責。
〈3〉堤前坡及基礎等養護、管理之經費由道路主管機關與水利主管機關各半負擔並由水利主管機關執行養護管理工作。

三、挖除堤防全部結構(含混凝土坡面、基礎及護坦等)重新興建防洪牆開闢道路者,如圖三。
〈一〉儘量避免採用此類型。如在不得已情況下必須採用時,由道路主管機關籌措全額經費委託水利主管機關負責防洪牆及護坦之設計施工並酌加防洪牆與道路間之安全間距,道路及道路設施等由道路主管機關設計施工。
〈二〉養護管理部分:
〈1〉防洪牆及護坦之養護、管理與經費由水利主管機關負責。
〈2〉道路及道路設施(含植栽帶)之養護、管理與經費由道路主管機關負責。

四、利用與防洪牆共構之空間構築道路者,如圖四。
〈一〉儘量不採用此類型為原則,如必須配合共構空間使用,橋墩與防洪牆之結構宜獨立並同時施工;其興建及經費之負擔,依個案由相關單位協議定之。
〈二〉防洪牆已建造完成者,不得採用共構方式。
〈三〉養護管理部份:
〈1〉路橋、橋墩與道路等設施(含植栽帶)之養護、管理及經費由道路主管機關負責。
〈2〉防洪牆與護坦之養護、管理及經費由水利主管機關負責。

貳、未發展區(無堤防者)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劃應具前瞻性,儘早與水利主管機關研擬,優先採用第一類型處理,第二類型次之。

參、未開發區共構用地取得事宜,依上述四種類型之養護管理劃分界限分別由水利與道路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