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經(九九)經授水字第09920224600號函頒
壹、目的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協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中小型移動式抽水機,支援淹水地區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中小型移動式抽水機,係指出水管徑未達八英吋之移動式抽水機。貳、災前整備
三、地方政府平時應依救災需求,自行購置、維護及控管中小型移動式抽水機,並規劃抽水機配置方案、佈設地點、抽水方式、運送路線及集合地點等,且於每年汛期前簽訂中小型移動式抽水機運輸操作搶險開口契約,其內容包括救災人力、運送車輛及救災機具。四、地方政府應於每年汛期前完成中小型移動式抽水機編號、口徑、數量、所在位置及專責管理人員等相關資料之清冊,並報本部彙整。如有異動應立即更正並通知本部。
五、未發生災情或災情已減輕之地方政府,應秉持政府一體、人溺己溺之精神,主動或於接獲通知後,支援發生災情且救災能量不足之地方政府。
參、調度支援原則
六、地方政府為避免自有中小型移動式抽水機不敷救災需求,應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作業規定,與鄰近地方政府簽訂相互支援協定,遇有需求時優先申請支援。
七、簽訂支援協定之地方政府均無法相互支援時,得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本部申請協調其他地方政府支援。
八、前點申請支援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包括抽水機操作、裝卸搬運、運轉所需油料及人員餐飲等相關費用,由申請支援之地方政府負擔,但本部通報另有規定或雙方另行協議者,不再此限。
九、支援經費請款方式,由提供支援之地方政府檢據收據及經費累計表,向申請支援之地方政府請款。其各項支出原始憑証及相關文書資料,由提供支援之地方政府政府備妥,並由申請支援及提供支援之地方政府決定,是否報審計機關辦理就地審計。
肆、向中央申請支援之程序
十、向中央申請支援之地方政府應提報作業地點、淹水深度及所需抽水機組數量、口徑、機型、受理報到人員等相關資料,申請表格及流程如附表。
十一、中央應變中心或本部接獲支援申請後,應儘速協調其他地方政府提供支援。
十二、其有運送車輛及操作人力不足等問題時,本部應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或其他部會,請求協助解決。十三、提供支援中小型移動式抽水機之地方政府應指定帶隊官,統籌負責管控、協調及聯繫等事宜,以提升抽水機具調度及搶救作業能力。
伍、督導考核
十四、地方政府中小型移動式抽水機整備情形、簽訂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及支援成果,得納入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與安全評估或行政院災害防救業務訪評,一併督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