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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經研字第○九一○○○二六四二○號函頒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經授水字第09320221900號函修正

第壹編 總則

第壹編、總則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為水災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指揮、督導及協調水災災害防救各級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各項水災災害預防、緊急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工作。本部依據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並參照「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以下簡稱基本計畫)相關內容,訂定「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並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第一章 計畫概述

第一節 計畫目的
本計畫係針對颱風、豪雨等天然災害所造成水災之災害防救需要而擬定,目的為健全水災之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緊急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措施,有效執行防汛檢查、災害搶救、事故處理、災情勘察以及善後處置、復建等相關事宜,提升各級政府對於水災之應變能力,減輕災害及事故損失;本計畫由本部(水利署)擬訂本計畫,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相關行政機關(單位)執行水災災害防救事務之依據,以提升全民災害防救意識、減輕災害損失、保障全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節 計畫架構
本計畫計包括總則、災害預防、災害緊急應變、災後復原重建及計畫實施及管制考核等五編;其主要內容為災害預防、災害緊急應變、災後復原重建及計畫實施及管制考核相關事項,將本部等中央相關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等應辦理事項或施行措施詳列說明。

第三節 與其他計畫間之關係
  本計畫與本法規定之各災害防救計畫關係分述如下:
一、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擬定,為針對全國災害防救施政之整體性、長期性、指導性之綱要計畫。本計畫即依據該基本計畫所訂各階段防救災工作的基本方針或規範所研擬。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各公共事業擬定,係對所管業務或事務訂定之各項災害防救相關措施,屬於單一業務需求導向,為各層級政府相同業務主管機關縱向貫徹執行災害防救業務之短、中期計畫,每二年必需進行檢討與修正,並作為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相關項目之擬訂基礎。
本部為水災災害防救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本計畫與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單位所擬訂之各類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為平行位階之互補計畫。
三、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及鄉(鎮、市)公所擬定。針對某一區域(縣市或鄉鎮市區)為範圍,配合其地區資料,參考災害特性,並依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整合訂出該區域內相關機關應執行之各項災害措施或事項所擬訂之計畫。
本計畫為各級地方政府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上位指導計畫,計畫所列相關機關應辦理事項,於地方政府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水災部分,亦應列入由相對應機關(單位)落實執行,以健全水災整體災害防救機制。

第二章 水災成因特性、可能衍生災害及認定

第一節 近年水災案例
台灣地區水文情況特殊,河川坡陡流短,自上游降雨至下游匯流不過數個小時,每逢颱風或豪雨,輒易造成洪災,在台灣之天然災害中,洪水災害為最頻仍,常造成生命財產的嚴重損失,就重大水災案例分析如下:
一、瑞伯、芭比絲颱風
瑞伯颱風 (87.10.14~10.16)
五堵站累積雨量:578mm
基隆河最高水位:五堵站16.02m,介壽橋站47.25m
芭比絲颱風 (87.10.25~10.27)
五堵站累積雨量:609 mm
基隆河最高水位:五堵站16.13m,介壽橋站47.42m
八十七年十月份瑞伯、芭比絲颱風侵襲台灣北部,分別造成基隆七堵、汐止地區嚴重淹水,兩次颱風帶來的豪大雨共造成三次的淹水,這三次水災在百福社區所造成的淹水程度大致相似,洪水皆是由基隆河百福橋附近入侵,洪水並由實踐路分別向福一、福二、百三~百六街溢入,從實踐路到百一、百三到福一至福三街等地形低窪處都是它的淹水範圍,其中又以實踐路、福一街、百三街淹水情形最為嚴重,水患最嚴重處水深達近3公尺,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嚴重,受災戶遍及實踐、百福、堵北、堵南、六堵等里總計高達632戶,嚴重影響當地居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為當地近年來少見的洪災;在七堵區中心,則在大華一路低窪區段及明德一路 2巷與172 巷、永富路、崇廉路、崇義路、崇禮路、崇智路、崇信路等部分路段都受到洪水侵襲損失嚴重。
對於瑞芳地區,瑞伯颱風帶來的豪雨造成瑞芳基隆河水位多處達護岸頂邊,如:三爪子坑路、中山路段等處,而在爪峰里三爪子坑路近山邊、侯硐里侯硐路、大寮附近因野溪暴漲造成局部地區淹水;另外,十天後來襲的芭比絲颱風則造成瑞柑新村91、32巷發生淹水,也由於兩個颱風所累積的大量雨量使瑞芳山區土石含水量大增,使芭比絲颱風過境時,造成多處地方發生土石流(瑞芳商工宿舍附近)及路基坍方、擋土牆倒塌的意外(往義芳國小的道路)。
瑞伯及芭比絲颱風主要淹水區域汐止地區淹水範圍如圖一及圖二所示。
二、象神颱風
象神颱風 (89.10.31~11.1)
五堵站累積雨量:623 mm
基隆河最高水位:五堵站16.69m,介壽橋站49.54m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象神颱風接近臺灣,沿著臺灣東部往北前進,加上臺灣北方的暖氣團,在未達北部之前,已造成臺灣北部連日的豪雨,來襲前已在基隆地區累積了數百公釐的雨量,也造成在颱風未到達前,已讓基隆河中下游水位比平時抬升數公尺,加上十一月一日象神颱風所帶來的豪大雨,更讓基隆河水位很快地就到達該河段的警戒水位,加上基隆河初期整治工程尚未完成且留有數個堤岸缺口,洪水便從其工程弱面進入,造成這次的洪災情形。這次洪水入侵的區域,分別是由實踐路的數個護岸堤防缺口及福六街的堤岸缺口進入,所以這次洪災洪水是由百福社區東西兩個方向分別進入,這兩處的洪水由較高處的福六街等處往地勢低窪處漫流,由於百福社區本身地勢是東高西低,因此像原本地勢較低窪的實踐路、福一 ~ 福二街、百三 ~ 百六街就變成這次水患最嚴重的區域,水一直往該區段蓄積,加上排水系統早已無法外排,因此也更加深了水患的嚴重,比起八十七年瑞伯、芭比絲颱風,這次洪災不僅淹水範圍及深度都比以往更加嚴重,這次象神颱風更造成該區域15人死亡的慘劇,受災面積幾已涵蓋整個百福社區,受災戶數初步估計更高達1,640戶,財產損失嚴重,是有史以來,當地水患人員財產損傷最嚴重的一次。在七堵區中心,則亦比上次瑞伯、芭比絲颱風帶來的災情更為慘重,影響範圍也更為擴大,大華一路及明德一路 2巷與172 巷、永富路、崇廉路、崇義路、崇禮路、崇智路、崇信路、崇孝路、自治北街部分路段都成了淹水區。另外在暖暖區所受的洪災,主要是淹水區大部分都是在基隆河沿岸的低窪區,加上該區貨櫃場林立,洪水侵襲時貨櫃漂流阻礙河�����水流,造成該區水位壅升,使該區河岸周圍低窪區受到洪水侵襲,該區主要洪氾區主要分佈在碇內及八堵車站後方沿基隆河之河岸低窪地區。
在瑞芳地區,在象神颱風帶來驚人雨量的侵襲下,基隆河岸低窪區處處淹水,沿岸貨櫃場貨櫃也隨之到處溢流,而沿岸如:侯硐路、瑞柑新村、三爪子坑區、傑魚坑、中山路段、介壽橋兩岸等區域都造成嚴重積水的情形;其中又以上游侯硐地區災情最為慘重,除侯硐國小遭土石流沖毀外,又造成十六戶民宅慘遭土石流沖走,社區內也有八人慘遭活埋,其他如瑞柑新村及三爪子坑區等則是瑞芳淹水較為嚴重的區域。
象神颱風淹水範圍如圖三所示。

三、潭美颱風
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台灣南部地區因潭美颱風外圍環流帶來豪雨,自7月11日18時至7月12日3時累計雨量在高雄縣鳳山594.5公釐、高雄市左營579.0公釐、高雄縣大寮444.5公釐,造成高雄市逾800棟地下室嚴重淹水、10多萬戶停電、電話斷訊及陸海空交通中斷等情事。
潭美颱風高雄市淹水範圍如圖四所示。
四、納莉颱風
納莉颱風 (90.09.15~09.19)
五堵站累積雨量: 991 mm
基隆河最高水位:五堵站19.09 m,介壽橋站50.06 m
九十年九月十六日,納莉颱風自台北縣三貂角至宜蘭縣頭城一帶登陸,颱風路徑迂迴經過台灣北、中、南部,49小時後才由台南市安平附進入台灣海峽離去,惟因滯留時間過久,北部、東北部地區及中部山區雨量驚人;台北縣汐止市、五堵火車站、瑞芳及基隆市區、八堵、七堵等處,因山區豪雨基隆河沿岸防洪排水設施不足、貨櫃堵塞橋樑影響通水而淹水;台北市因部分防洪設施尚未施築完成,抽水站無法抽除大量洪水,造成南港、松山、內湖、信義及大安等部分區域嚴重積水,而市民所倚賴之交通運輸工具─捷運系統,亦在這次水災遭受淹水而停擺,損失更是難以估計。
納莉颱風帶來的豪大雨為基隆及瑞芳帶來重大災情,不但基隆河沿岸大水淹到兩層樓高,基隆港並曾海水倒灌,市區水深過一個人的高度。
在基隆市,這次洪災由於基隆河貨櫃場貨櫃到處漂流,嚴重阻礙基隆河的通水斷面,甚至造成河道水流的改道,這次河水由八堵隧道注入南榮路造成嚴重傷亡即是明顯的例子,另外,在七堵市區,基隆河沿岸低窪住戶,仍是水淹樓房,災情比象神風災擴大,受災戶預估從去年的三千多戶,增加到四千五百戶,之前未傳出嚴重災情的六堵工業區廠房、周邊道路及區公所、八德路一帶,這次都出現積水的現象,而在百福社區的災害情形,由於基隆河沿岸堤防的完成,這次洪災的災害則較往年輕微許多。
在暖暖區,八堵車站附近及碇內這次的災情都更加嚴重,除了八堵鐵橋被貨櫃撞毀,基隆河河水更由八堵隧道注入市區,而碇內淹水區域則更比以往都擴大,甚至都越過遠源路。
在瑞芳地區,則是納莉颱風中淹水最嚴重的區域,基隆河岸低窪區如三爪子坑平均淹水深度皆高達三層樓高,沿岸如:侯硐路、三爪子坑區、中山路段、介壽橋兩岸等區域都造成嚴重積水的情形,淹水範圍及深度都有擴大的現象;其中侯硐地區聯外道路亦被沖毀,對外交通完全中斷。
納莉颱風台北地區淹水範圍如圖五及圖六所示。

第二節 水災成因特性
影響水災災害的因素繁多,可歸納成自然因素(如颱風、豪雨等)及人為因素(如不當的山坡地開發、工程執行過程中對排水系統處理之疏失等)兩大類,其成因特性綜合如下:
一、計畫洪水量未適時檢討,防洪排水投資不足,整體防洪排水功能未臻完善
(一)例如台北地區防洪計畫係以200年洪水重現期為保護標準,惟當年規劃時,其設計洪水量值採計1973年以前之水文資料計算設計洪水量。根據台北氣象站1898至2000年之降雨資料統計分析,年總降雨量變化趨勢百年來增加268公釐,顯示水文條件已有明顯變化;若再考量土地高度利用,都市化提高地表逕流量及洪峰逕流量增加之趨勢,應適時檢討大台北地區200年防洪保護標準之設計洪水量,並評估現有防洪設施功能,若有不足應予補強。
(二)都會區防洪排水建設經費需求日益提高,土地取得費用昂貴。近年來,我國平均單位面積之水患防治投資經費,約僅日本之四分之一。防洪排水經費不充裕,採分年編列預算逐步提升防洪設施功能之方式,辦理防洪排水計畫,致無法發揮整體功能。
(三)都市排水系統之抽水站其自保能力不足,淹水風險程度較高。以台北市為例,都市雨水下水道多以五年一次降雨強度(每小時78.8公釐)加上20%之預留量,作為設計標準;而抽水站以五年一次颱風雨(降雨強度每小時45公釐),作為設計標準,惟因都會區缺乏滯洪池、疏洪道、大型雨水貯蓄池等調洪或減洪設施,在(九十)年納莉颱風期間,由於降雨量過大且降雨延時過長,洪峰流量無法消減,部分抽水站自保能力(耐洪能力、抽水容量、抽水站設備操作與維護等)不足,導致玉成等八座抽水站因站房進水而停擺,造成南港、松山及信義等部分區域嚴重積水。
二、未能配合土地利用管制興辦整體性防洪排水設施,不但增加防洪投資,且難以有效防治水患
(一)流域上游因山坡地超限利用,水土保持未臻完善,不但提高地表逕流量,且縮短洪水集流時間,又普遍缺乏滯洪池、分洪及疏洪道等調洪措施,以減低並延緩洪峰流量。
(二)流域中、下游因土地高密度開發利用,致使天然河道窄縮,河道治理僅能以築高堤、疏浚河道等方式為之,不但增加防洪經費,且提高淹水風險。
(三)原可發揮瀦洪效果之河川沿岸洪泛地區,因未能配合土地利用管制,保留蓄洪空間,反而與水爭地,成為水患頻仍之危險區域。
(四)未能妥善運用都市公園綠地、學校運動場、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之雨水貯蓄及入滲等減洪功能,以降低淹水損失及風險。
三、防洪與都市排水設施未能有效整合,抽排水系統維護不佳,影響既有防洪排水功能
(一)抽排水系統及周邊環境必須妥善維護管理,否則颱洪期間垃圾堵塞抽排水系統通道或入口,影響既有防洪功能。
(二)河川區域內土地不當使用或佔用,且未能於颱風或豪雨前清除或復原,非但影響河川既有之防洪功能,甚而引起河道壅塞,造成局部地區水患。
(三)都市雨水下水道系統與河川未能有效銜接或出現河道排洪瓶頸段(如基隆河圓山附近河段),導致都市排水功能不佳,河川水位壅塞後迴水上溯等情況,進而氾濫成災。
四、公私建物及公共設施缺乏耐洪設備及救災應變措施,減災不易
(一)現行法令未強制或獎勵建築物及公共設施應具有防(耐)洪措施,且欠缺相關規劃之設計準則,當超過都市抽排水系統之防洪保護能力時,無法減輕淹水損失。
(二)公私建物多未設置防洪設施,且為增加空間利用而將機電系統設置於地下層,導致地下室淹水中斷供電,無法及時抽除積水,減少損失。
(三)地下公共設施如台北捷運系統之防洪設計係以外水不侵入市區為原則,且各��������有特殊設置防洪區隔,只要一處淹水,地下站體及系統路網之災情將迅速蔓延。
五、颱洪資訊不易掌握準確,民眾防災意識不高,影響救災成效
(一)颱洪氣象資料之準確度及洪水情報預測及通報機制均有待加強,期能及早預測災害發生範圍及嚴重性,以利迅速通報相關單位並協助民眾及早應變
(二)政府對於防救災教育宣導及資訊提供仍有不足,民眾缺乏自我防災與救災之觀念,過度依賴政府,影響救災成效。

第三節 水災可能衍生災害
水災成因,可能由於瞬間或累積雨量太大、地形低窪、土地利用不當、河川短促急流、排水設施不佳及海水倒灌等因素所造成,致低窪地區淹水,房屋、道路、橋樑遭沖毀及山坡地土石流等,而水災後常發生傳染性疾病,如痢疾、霍亂。

第四節 水災災害認定
水災災害的認定可依據「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二條之規定:「水災災害係指因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造成淹水所致之災害。」予以認定。

第五節 水災災害潛勢模擬、災害損失評估
水災災害,可能由於雨量太大、地形低窪、土地利用不當、河川短促急流或排水設施不佳、海水倒灌等因素所促成,其成因常互加,以致災害往往複雜且超乎想像,因此,除需掌握歷史淹水資料外,更需辦理對災害境況之模擬、災害規模之設定、淹水潛勢模擬及災害損失評估等事項。在上述各項之基礎下,另需製作水災災害之防災地圖與資料,提供作為各項防災資訊。

第三章 計畫訂定程序

本計畫由本部(水利署)研擬初稿,並請相關機關(構)提供意見後,報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核轉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各相關機關(單位)應依計畫內容切實辦理;其修正程序亦同。

第四章 計畫執行之督導

依本法第三條規定,本部為水災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水災災害防救工作;因此,本部為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執行督導權責單位。

第五章 計畫檢討修正之期程與時機

依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本部應每二年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對於相關災害預防、災害緊急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事項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修正。
第貳編 災害預防第貳編 災害預防

   災害預防包含減災及整備等防救措施,目的為減少因自然因素造成之災害及禁止人為破壞國土之行為,並事先擬定災害應變計畫及加強災變時之反應作為,措施如下:

第一章 減災

第一節 整備國土保全措施
一、 訂定有關綜合性發展計畫,充分考量颱風、豪(大)雨及沿海暴潮所造成淹水、土地流失、坡地崩塌、土石流等災害之防範,以有效保護國土及民眾之安全。(經濟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 計畫性推動治山、防洪、排水、坡地及農田防災等措施之整備,並持續造林防止山坡地災害。(地方政府、經濟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三、 針對淹水、海岸溢淹、坡地災害等危險區域,進行災害潛勢及危險度分析,並採取必要因應措施。(地方政府、經濟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 考量水災潛勢之合理土地規劃利用;河川、堤防及抽排水設施的整備;在土石流、土地流失、坡地災害等危險地區,採取有效防治措施並設置預警系統。(地方政府、經濟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五、 為防治地層下陷,應限制地下水之抽取,並促進農、漁、工業與民生用水之建設;為防止地層下陷而淹水,應有整修堤防及抽排水設施等管理因應對策。(地方政府、農委會、經濟部、內政部)
六、 對於都市化程度較高之都會地區,應推動流域綜合治水對策,兼顧防洪、生態、親水景觀及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河川流域上中下游應規劃興建調洪水庫、滯洪池、雨水入滲與貯蓄及地下分洪河川等設施,有效降低都市河段洪峰流量,全面改善淹水潛勢。(地方政府、經濟部、內政部)
七、 積極整備供避難路線、避難場所及防災據點使用之都市基礎設施。(地方政府、經濟部、內政部、教育部)
八、 推動供弱勢族群使用的醫院、老人安養中心等場所之防災整備。(地方政府、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 研議推動水災保險業務。(財政部、經濟部)

第二節 確保防災工程設施
在汛期為確保水利各項建造物能於颱風、豪雨期間發揮防汛功能,以減少水患。依「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第四條「為執行本辦法有關水利建造物之安全檢查事項,各級主管機關得設置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督導小組,其設置要點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在每年汛期前各級主管機關就其所轄河堤、海堤、排水及水門等水利建造物,辦理初(複)檢查後再由督導小組進行抽檢(抽檢數目由各級主管機關另訂之),並就其抽檢缺失督導改善。
以上所稱水利建造物係指下列建造物:
1.河防建造物:指堤防、防洪牆、護岸、防水門及其附屬建造物。
2.禦潮建造物:指海堤、防潮堤及防潮閘等。
3.其他建造物:指與河防有關之閘門、抽水站及取水工等。
一、 安全檢查及檢討
水利建造物現況安全檢查資料庫建檔,掌握水利建造物受損區域位置和地質構造因素之互制性影響,統計分析其受損或破壞主誘因,以利現有防災工程之補強工作及後續防災工程之規劃設計。檢討各項防災工程設施之功能與成效,俾作為工程規劃設計時之參考。推動辦理水災防救工程試驗規劃研究相關計畫。(地方政府、經濟部)
二、 確保工程品質
各工程主管機關應依據「政府採購法」、「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等相關規定,加強辦理工程施工品質查核,並督促所屬依據行政院頒布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規定,落實執行三級品管,進而確保各項防災工程設施之品質。(地方政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

第三節 防災教育
目前台灣在防洪教育方面之宣導,遠不如消防或地震因應等方面之宣導,實有必要加強規劃。防洪措施教育宣導之近、中期目標如下:
一、 近期目標(1-2年)(經濟部、行政院新聞局、教育部)
(一)各級政府及民眾對水災成因、種類及特性皆有基本認識。
(二)各級政府及民眾對「工程防洪措施」的極限之認清。
(三)各級政府及民眾對「非工程防洪措施」的初步瞭解。
二、 中期目標(3-5年)(經濟部、行政院新聞局、教育部)
(一)讓「非工程防洪措施」成為全民上下眾所皆知,並重視實施非工程防洪措施的必要性。
(二)讓「防洪教育」工作根植學校,達到防洪宣導之「永續」與「普及化」目的。
(三)促使政府於全台各項「非工程防洪措施��之��施��由��而廣而專業化,順利推行。
(四)各級政府及民眾均能熟悉並透過非工程防洪措施,以減低洪災所帶來的損失。
(五)不定期將對各項非工程防洪措施之評估、修正結果,隨時透過各種管道告知政府相關單位及民眾,幫助及鼓勵他們進行各項配合動作或投入參與。
適當的宣導設計,可以使洪氾區居民體認洪水的突發性與發生地區的不可預測性,是人類可以設法降低災害程度卻無法完全避免的自然災害。宣導教育也能使社會大眾與政府高層共同重視解決水災問題,並尋求可行的解決途徑,達成確實建立重視水災之民意基礎的目標。教育宣導之實施步驟架構圖如附件一。

第四節 防災訓練、演習
一、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及第廿條之規定,防汛期間(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卅日)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或輔導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河川範圍,分別組織防汛搶險隊。搶險隊編組完成後,每年度最少應辦理防汛、搶險技術演練一次。(地方政府、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防災演習計畫內容
為達成水災宣導工作,有效推展水災教育,除了平時灌輸民眾正確的水災防救知識,加強水災搶修(險)及緊急救災演練是很重要的工作。所謂多一分準備,少一分損失,預防 措施做得好,水災損失自然少。
由歷年多次水災經驗,結合各水利相關機關(構)之救災能力,統一指揮,分項演練,發展適合各地區性質之救災方式,才能發揮救災功效,使水災發生時能迅速將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降至最低。
防災演習應視同模擬作戰之沙盤推演,為使演習之流程順暢及避免疏漏,地方政府應依地方水災特性擬訂防災演習計畫,計畫中各項工作內容可參考附件二,依實際所需修正研擬。

第五節 災害防救經費
   各級政府應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編列災害防救經費,以因應災害應變及災害緊急搶修所需經費。災害防救經費不敷使用時,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


第二章 搶險修制度之建立
  
第一節 法規依據與執行單位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其實施項目共有十六款,其中包含第二款防汛之應變措施及第十一款水利災害之搶修。另依據本部水利署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對於搶險修之定義為:
一、 搶險:指因天然災害致使水利設施發生損壞或已發生險象,為防止損壞險象擴大所作之緊急搶救措施。
二、 搶修:指天然災害之威脅已減退,為免水利設施尚未修復、重建前,災害再次發生或擴大所作之緊急搶修措施。
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河川依其管理權責,分為中央管河川、直轄市管河川及縣(市)管河川三類。並依第四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置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為管理機關辦理河川管理事項。
依第十九條規定,在防汛期間直轄市、縣 (市) 管理機關或輔導鄉 (鎮、市、區) 公所所轄河川範圍,分別組織防汛搶險隊 (以下簡稱搶險隊) 。前項防汛搶險工作外之河防建造物災害搶修,由該管河川管理機關辦理。
另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廿一條規定,河川堤防、防洪牆、護岸之搶險跨及二鄉(鎮、市、區)以上時,由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指揮;跨及二縣(市)以上時,由水利署當地河川局指揮;遇緊急情況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或縣(市)管理機關密切聯繫先行搶險。

第二節 汛期前檢查及應變器材準備及徵用
防汛期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管理機關對轄區內各河川,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會同有關機關詳實普遍檢查,其檢查項目包括流水變化情勢、河防建造物損壞情形及應予加強或改善之措施、堤防附屬建造物沿河進水閘、各圳渠閘門等之開閉效能靈活程度及妨害河川防護或危害河防安全之使用行為。為加強河川水利建造物之安全檢查及維護管理,特定有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另為確保海堤完整,維護海岸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台灣省海堤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規定,中央管理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前確實辦理海堤安全年度總檢查。其檢查項目包括海岸地形變化及浪潮衝擊情形、海堤堤身效能狀況、海堤損害後修復情形、防汛搶險之各種器材、物料儲備情形等。
另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應沿堤防之適當地點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一處以上,中央管河川之儲藏所地點由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會同水利署當地河川局查勘決定。
儲藏所應備之搶險工具、材料及其他用品,應由管理機關摘要購置,分發鄉(鎮、市、區)公所妥為保管,並列入交代。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購置下列器材備用:
一、 防水車輛。
二、 塑膠舟、舷外機(船外機)。
三、 橡皮艇、竹筏。
四、 救生衣(圈)。
五、 照明器材。
六、 繩索。
七、 無線電對話機及播音器。
八、 其他救生救災器材。
      另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管理機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
一、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
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俾搶險時使用及收購。
三、預洽重型機械廠商配合調度。
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
      地方政府應建立前述各項器材現有數量、機械配置情形之資訊,並充分掌握緊急徵用方法。

第三節 警戒水位及防汛演習
一、警戒水位
警戒水位之定義為河川某水位站達一定水位,該站河段沿岸地區,因應未來預警時間後可能發生溢淹,即應進入救災機關動員準備(人員、機具及材料準備) 狀態,以及通知民眾防洪疏散準備之預警,稱之為該站河段沿岸區域河水溢淹之警戒水位,簡稱警戒水位。
警戒水位之訂定係蒐集該河段之歷史颱洪水位資料,統計分析該站河川水位溢淹達該水位站處堤頂高程(若該處建有堤防)或河岸頂高程之警戒預警時間前之水位高程。而警戒預警時間則依據通訊、該地交通等等條件,另行考慮選定。
每一河川之警戒水位係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有關中央管河川主要水位站之警戒水位如附件三,可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轄區可能淹水地區進行勸離或強制疏散計畫參考。
管理機關應於所轄河川流域防汛危險河段之適當地點,設置廣播器或警鐘,交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管理,備作水位上漲至警戒線或有危險發生之虞時,召集搶險隊員之用。
二、防汛演習
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舉行搶險隊防汛、搶險研習會或辦理演習,並在防汛期間輔導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河川範圍��分別��織防��搶險��;搶險隊編組完成後,每年度最少應辦理防汛、搶險技術演練一次,演練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指導;其屬中央河川者,並應通知水利署當地河川局派員指導。

第三章 整備

第一節 洪水預警機制之建立

一、 洪水預警系統之建置
目前台灣地區僅有淡水河流域洪水預警系統為正式作業化運作之洪水預警系統,未來各河川管理機關對於各管河川應視其災害潛勢、逕流量、及其周遭都市化、人口等因素判斷其洪水預警系統建置之需要性,逐步建置及更新。
洪水預警系統係由水文資訊之傳輸、預警水位站之警戒水位、一些預警條件之控制、模式之演算判斷與警訊之傳遞等軟体系統架構,以及配合洪水預報作業、各級政府連線之監控系統及現地預警設施等硬体設施所整合構成。系統建置主要應包括:
(一)前置作業準備:基本資料調查與分析
(二)前端水文資訊輸入:水文資料傳輸與監測系統
(三)洪水預報處理:洪水預報作業
(四)後端水情資訊傳出:洪水預警網路系統
二、 洪水預警報標準作業程序之建立
配合洪水預警系統之建置,應建立洪水預警報標準作業程序,以資作業遵循。洪水預警報作業內容主要應包括下列五大項之規範:
(一) 預警報作業啟動
(二) 水情資料蒐集與檢核
1、 資料自動傳輸系統之建立及測試
2、 資料蒐集
3、 降雨觀測資料檢核
4、 水庫觀測資料檢核
5、 河川水位觀測資料檢核
(三) 洪水預報作業
1、 前置工作
2、 預報演算
3、 預報結果檢核
4、 支援水庫洩洪決策
如果河川下游之水位會受到上游水庫洩洪計畫之影響,完整之預報程式系統應提供未來數小時之降雨強度(根據中央氣橡局之資料)、逕流量、以及河川水位預報之功能外,並應能提供水庫洩洪決策支援之功能。
為使洪水時期能順利進行洪水預報工作,平時應對各項工作進行內容的調查與作業方式檢討,妥善維護觀測通訊設施,必要時可修改洪水預報方式及相關圖表,定期召開防汛聯絡會議,通報系統亦應隨時保持通暢,務必建立並保持萬全的準備。

(四) 通報與警報
1、 發布種類
2、 發布基準
3、 發布內容
4、 發布方式
(五) 任務解除
三、 以淡水河流域為例:
(一)水文及氣象觀測系統
1、 26座自記自動傳輸水位站
2、 23座自記自動傳輸雨量站,並再加上接收中央氣象局19座、翡翠水庫 6座雨量站等總計48座自記自動傳輸雨量站。
3、 接收台北縣29座水門抽水站即時現場影像以及台北縣29座及台北市41座以上之即時逐時之內、外水位、各閘門啟閉狀態、各泵浦啟動狀態資料。
4、 並接收氣象局五分山雷達回波資料,作為降雨研判以及雨量預報使用。
(二)資料傳輸系統
雨量、水位等即時逐時資料,主要以無線多工制通信為主,接收外單位之資料則暫以有線傳輸方式,抽水站水門資訊係以多組有線傳輸,雷達回波資料亦以有線傳輸。
(三)洪水預報系統
即時降雨及水位資料,立即輸入電腦程式推算一至六小時後之河川水位。
(四)展示系統
各測站資料經中心控制,自動定時或不定時傳回中心,顯示於標示板,並直接輸入程式進行水文模擬分析,利用數據線路傳送各有關單位參考。
(五)預警報發佈傳遞系統
1. 水情通告或洪水警報(如附件四)單目前經由經濟部淡水河流域防洪指揮中心製作稿件,而由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秘書核定,以應變小組名義發布。目前核定後之文件由指揮中心以傳真方式送至相關政府部門以及相關村里長處,該傳真係透過一次傳真給中華電信,再由中華電信轉寄給每一個收信者,並留下對方是否收到之紀錄。一般民眾可利用網際網路至第十河川局網站查詢最新水情資訊。
2. 發布時機:
依據經濟部淡水河流域防洪指揮中心作業要點規定,在緊急應變工作期間,對應發布洪水通報及洪水警報之時機及資料如下:
(1)河川水位未達警戒水位時,應於每日上午 9時、中午12時及下午 5時發布洪水通報,內容應包括:流域降雨資料、河川、水庫資料、應注意事項。
(2)河川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應每 4小時發布一次洪水警報,內容應包括:a.流域降雨資料、b.河川水位、c.水庫水位、d.洩洪情形、e.警戒區域及事項、f.洪水預報。
實際上作業,在淡水河防汛緊急時期,為每小時整點過後發布一次洪水警報文,發布對象包括: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翡翠水庫管理局、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水利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各相關村里長等。
四、 淹水潛勢資料之建立及檢核
颱洪期間若能即時掌握轄區內各流域之氣象水文即時資料,配合歷史颱洪災害或氣象、水文理論,建立其與淹水潛勢之關連比對或對應指標系統,提供「氣象水文-淹水潛勢災前比對與災後檢核」之機制,必能有效協助水災災害防救工作,作出正確之研判與執行應變工作,使災情損失減至最低。
針對水災應變作業之需求,應建立及更新全省各流域及沿海低漥地區之淹水潛勢資料,進一步配合中央氣象流域山區與平地之降雨量預報與速報資訊,建立淹水預警圖層與查詢系統;並建立在颱洪期間水文資訊與淹水潛勢之關連比對或對應指標系統,提供「氣象水文-淹水潛勢災前比對與災後檢核」之機制,並可透過多媒體展示系統,在有颱洪災害發生之虞時,提供水文防災預警資訊,作為因應緊急狀況下商討災害減輕對策及救災作業決策之參考或依據,作出正確之研判與執行應變工作,使災情損失減至最低。

第二節 應變機制之建立
由於天然所造成水災均具地理特性,及有相當程度之可預測性,水利設施之營運管理,將可依此特性,在防災準備工作上,預先規劃災變處理原則及程序,及建立可用於災害搶救資源之資料庫,以備災變發生時,能在第一時間搶救水災,讓災變損害減至最小。依此原則,事前水災災害防救應變計畫之擬訂、救援資源資料庫及災情通報系統之建立,以及依應變計畫進行水災災害防救準備,各水災相關機關(構)應建立下列數項機制。
一、 各級政府應擬定水災災害防救應變體系、建立水災災害防救緊急應變程序及水災防救業務權責區分原則、災害防救應變組織及防災訓練演練。
二、 各級政府應建立水災防災基本資料庫。
本部水利署建置有水災防救資料庫共享網站,其網址:
http://gweb.wrb.gov.tw/proj109/
三、 各級政府應建立水災災變通報系統及流程:
(一)水災災情查報系統。
(二)緊急通報通訊系統。
四、各級政府應建立水災災害防救資源資料庫以供資源調度與應用:
(一)水災搶救資源資料庫系統之建構原則。
(二)水災災害防救動員制度之研擬。
五、地方政府對水災潛勢區應事先訂定警戒避難準則,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必要時應主動指導及協助地方政府研擬相關內容。
六、各級政府應建置搜救組織以支援人命搜救。
七、各級政府與國軍應依有關規定訂定相互支援協定,規定派遣的程序、聯繫的方法及聯絡的對象,平時加強聯繫,並共同實施演習。
八、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加強災害應變中心(小組)設施、設備之充實及耐風災、水災之措施;且應考慮食物、飲用水等供給困難時之調度機制,並應確保停電時也能繼續正常運作。
九、各級政府應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保持聯繫,辦理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事項之準備。
十、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訂定緊急動員計畫,明定應變組織人員值勤編組及執行災害應變人員緊急聯絡方法、集合方式、集中地點、任務分配、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等,模擬各種狀況定期實施演練


第三節 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應用
一、災情蒐集、通報體制之建立
(一)交通部應充實監測颱風、豪(大)雨等劇烈天氣所需之設備與通報設施;本部應充實監測河川水位、淹水等水文資料所需之設備與水情通報設施。
(二)本部應與各級政府共同建立傳遞災害預報與警報資訊之機制。
(三)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建立多元化災情通報管道,並建立各機關間災情蒐集及通報聯繫體制。
(四)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建立災害現場蒐集通報機制,視需要整備飛機、直昇機、遠距攝影及衛星影像系統等之運用。
(五)各級政府應視需要規劃衛星通訊、資訊網路、無線通訊等設施之運用,以蒐集來自民間企業、傳播媒體及民眾等多方面之災情。

二、通訊設施之確保
(一)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為確保災害時通訊之暢通,應視需要規劃通訊系統停電、損壞替代方案、通訊線路數位化、多元化、CATV電纜地下化、有線、無線、衛星傳輸對策。
(二)各級政府應定期辦理通訊設施檢查、測試、操作訓練,並模擬斷訊或大量使用時之應變作為。
(三)各級政府應建構防災通訊網路,以確保將災害現場的資料傳達給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小組)及防災有關機關。
(四)各級政府應視需要規劃民眾行動電話、無線電系統,於災害發生時之運作模式及確保不斷訊之設施。

三、災情分析應用
各級政府平時應蒐集防災有關資訊,建置災害防救資訊系統,並透過網路及各種資訊傳播管道,供民眾參考查閱。

第四節 搜救及緊急醫療救護
一、 各級政府平時應整備各種災害搜救及緊急醫療救護所需之裝備、器材及資源。
二、 各級政府應整備災時的緊急醫療救護體系,訂定救護指揮與醫療機構及各醫療機構間之通報程序,規範處理大量傷患時醫護人員之任務分工,並定期實施演練。

第五節 緊急運送
一、 地方政府為辦理災害應變之緊急運送,應規劃運送設施(道路、港灣、機場等)、運送據點(車站、市場等)與有關替代方案。此外對運送系統應考量其防災之安全性,且應協同有關機關建立緊急運送網路,並周知有關機關。
二、 地方政府應事先與有關機關協議規劃直昇機之備用場地,作為緊急運送網路,並公告周知。
三、 交通管理機關應儘量確保交通號誌、資訊看板等道路設施於災害中之安全,並規劃災時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四、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整備災害發生後進行道路障礙物移除及緊急修復所需人員、器材及設備,並與營建維修業者訂定支援協定。
五、 各級政府與公共事業應事先與運輸業者訂定協議,以便順利緊急運送。


第六節 避難收容
一、 地方政府應考量災害、人口分布、地形狀況,事先指定適當地點作為災民避難場所、避難路線,宣導民眾周知,並定期動員居民進行防災演練,對老人、幼童、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應優先協助。
二、 地方政府應在避難場所或其附近設置儲水槽、臨時廁所及傳達資訊與聯絡之電信通訊設施;並應規劃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炊事用具之儲備。
三、 地方政府應訂定有關避難場所使用管理須知,並宣導民眾周知。
四、 各級政府應掌握搭建臨時收容所所需物資之供應量,並事先建立調度、供應體制。
五、 各級政府應事先調查可供搭建臨時收容所之用地。

第七節 食物、飲用水及生活必需品之調度、供應
一、 地方政府應推估大規模水災時,所需食物、飲用水與生活必需品之種類、數量,並訂定調度與供應計畫;計畫中應考慮儲備地點適當性、儲備方式完善性、儲備建築物安全性等因素。
二、 各級政府應整備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生活必需品及電信通訊設施之儲備與調度事宜。

第八節 設施、設備之緊急復原
一、 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推估所管設施、設備與維生管線之可能災損,事先整備緊急復原及供應之措施,並與相關業者訂定支援協定。
二、 防洪排水有關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應確保水庫、抽水站、水門等設施之正常操作,訂定操作作業手冊,並加強相關專業人才之培育;此外應有緊急調度或儲備有關裝備之措施。

第九節 提供受災民眾災情資訊
一、 各級政府應對受災民眾傳達災害處理過程,建置、強化資訊傳遞設施,提供完整之資訊予受災民眾。
二、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強化並維護其資訊傳播系統及通訊設施、設備,以便迅速傳達相關災害的資訊,並對受災民眾提供生活資訊。
三、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事先規劃因應民眾需求之防災諮詢服務。

第十節 二次災害之防止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充實與維護必要的裝備、器材及災害監測器具,以防止二次災害之發生。

第十一節 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演習、訓練
一、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密切聯繫,模擬大規模水災實施演習、
訓練。
二、 各級政府應視需要規劃跨縣市災害緊急應變對策之訓練。
三、 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應與國軍、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企業等密切聯繫,並實施演練。
四、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辦理災害防救演練時,應模擬各種水災狀況,以強化應變處置能力,並於演練後檢討評估,供作災害防救之參考。

第十二節 災後復原重建
一、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事先整備各種資料的整理與保全
(地籍、建築物、權利關係、設施、地下埋設物、不動產登記
等資料與測量圖面、資訊圖面等資料之保存及其支援系統),
以順利推動復原重建。
二、 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應事先整備所管重要設施之建築圖、基地、地盤等有關資料,並複製另存,以利災後復原。


第四章 民眾防災教育訓練及宣導

第一節 防災意識之提昇
各級政府應蒐集與水災之相關資訊,及以往發生災害事例,研擬災害防救對策,依地區災害潛勢特性與季節發生狀況,訂定各種災害防救教育宣導實施計畫,分階段執行;並定期檢討,以強化民眾防災觀念,建立自保自救及救人之基本防災理念。

第二節 防災知識之推廣
一、 各級政府應進行風災與水災潛勢、危險度及境況��擬之調��分析,��時告知��眾準備緊急民生用品及攜帶品,並教導災時應採取的緊急應變及避難行動等防災知識。
二、 教育部及地方政府應推動各級學校從事防災知識教育。
三、 防洪措施教育宣導內容   
(一)工程防洪措施功能之極限
傳統的防洪策略都採用興建水壩、水庫、堤防、圍堤、防洪牆、疏洪道等限制洪水的工程設施。國內外專業人員多年防洪經驗的結論顯示,這些工程手段非但不能根除洪水問題,反而常會為其所保護的地區在有洪水災害時而造成更大的損失。
工程手段常給人造成一種安全的假象,讓居民總認為從此可以一勞永逸地免除禍患。同時由於這些工程計畫都屬於政府之公共建設,造成居民在觀念上的偏差,認為防洪工作完全是政府的責任,養成完全依賴工程、依賴政府的心態。
(二)非工程防洪措施的概念
所謂「非工程防洪措施」,有別於傳統硬體結構,諸如水壩、河堤、海堤設施等方式,而採用法規、洪水平原土地徵收、資料庫建立、洪水保險、洪水預警系統及應變措施、教育宣導…等方法,來達到減低災損之目的。它是含蓋在整個洪水平原管理的架構之下,且佔了絕大部份,並與硬體工程防洪措施配合,形成一套經整體性規劃後之洪水平原管理工具。
為作好台灣地區洪水平原全面性的管理,就必須同時著重防洪與保育。前者主要在於防洪策略的應用,以使洪災損失減至最低;後者則在於資源之適當使用,以期達到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我們依土地使用性質、特徵上的不同,透過洪水平原空間利用的手段來進行規劃與管制,以防止土地的不當開發及超限利用,亦兼顧環境與資源保護功能,且可減低洪災發生所可能帶來之損失與生命傷害。在非工程防洪措施的功能中,「防洪」與「保育」功能都包含其內,相信在各項措施的實施之下,可有效地達到洪水平原的管理目標。而社會大眾的參與配合,亦會因著它而生命財產受到一種無形的保護。
(三)非工程防洪措施於洪水風險的功能
洪水亦如其它天災,若能在事先從事預防工作,災害可以大幅降低。非工程防洪措施無論在事先的預防或是災後的救災與復建上,都有極重要的功能。其功能有:
1、 促使社會大眾平時即能注意並認識洪水災害的特性,能在水災發生時知道如何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並能保護防洪設施。
1、 能即時有效提供防洪資訊,使機關團體及民眾有所警戒與防範,減輕洪災損失。水災發生時,提供災情相關資訊之回報與通訊網路,以利人員調度搶救及支援。
2、 能提供較具體的洪水平原空間利用整體規劃,對洪水平原加以有效管理,避免災害造成的損失,同時兼顧環境與資源保護。
3、 透過洪災保險可以分擔政府對受災居民之補助,居民的損失也可以獲得充份的補償;此外,若能避免在洪氾區不當的開發,政府每年耗資在河川治理工程的興建與維修將可減低。

第三節 防災訓練之實施
一、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透過防災週等活動,實施防災訓練。
二、地方政府應事先模擬風災與水災發生之狀況與災害應變措施,定期與相關機關所屬人員、居民、團體、公司、廠場等共同參與訓練及演習。對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嬰幼兒及外國人等災害避難弱勢族群,應規劃實施特殊防災訓練。
三、有效宣導管道
因水災之防範宣導係對政府機關及社會大眾為標的,因此擬定如下措施以便透過管道能將理想與觀念能落實至各階層。
(一)政府內部
1、 設立專案人員以負責領導與協調宣導事宜之進行,加速全面投入實施非工程防洪措施的腳步。
2、 建立整套專業訓練規劃,包括預警、疏散、臨時收留所、及其它災前與災後之工作等。
3、 定期舉辦非工程防洪措施培訓課程,使大家明瞭非工程防洪措施對國家人民的重要性及可行性,並加強相關專業訓練。
4、 透過立法者將全國自中央到地方所制訂之相關法令規章適當修正或增訂,使之得以相互呼應,以利洪水平原整體的管理。
(二)社會大眾
1、書報雜誌的報導
首先在專業性的雜誌上刊登,引起專業人士的認同和興趣。然後利用報紙和一般流行雜誌徵詢資料、免費索取防汛資料或意見調查並有小禮物回饋回響者。兒童雜誌中也可介紹給兒童平時應如何防範洪水可能之侵害?以及洪水來時應如何行動?除了性命的安全最重要之外,其它財產的安全可藉由購買洪災保險方式…等措施來減少損失。
2、製作各種水災防救小冊子可以在遊園會、兒童節、展出會中給民眾拿取。宣導有關非工程防洪措施內容、功能、作法,與民眾切身需要之相關性。
3、水災後的處理小冊子可與衛生署或其他機關(構)聯合製作。有關水災後所帶來的疾病、後遺症等,如登革熱要如何防止等。
4、成立「非工程防洪措施」講說團,辦理洪災保險制度之下鄉巡迴座談會。
5、印製相關執行單位之文宣。內容包括:主要業務最新資訊、能提供民眾什麼實際幫助、尋求幫助的方法或管道、單位聯絡電話及地址。在洪災發生前後時,派員事先前往洪氾潛勢風險區分發文宣,並進行住戶訪視以瞭解當地民眾之需要,適時將可提供的幫助介紹出來,讓民眾體會到執行單位的行動既溫馨且實際。
6、在電視上作廣告
因為一般電視上的廣告費很貴,所以通常採用在國家支持的公共電視做廣告,強調非工程防洪措施之必要性。例如在下午學生放學後,有防汛的卡通片。或以迪斯耐樂園的卡通人物做教育性對話,或是經常有天然災害的記錄片放映。往往在有水災發生時的新聞報導後是最好的介紹時機,可以將預先準備好的廣告在電視中推出。或是製作Call in節目,針對非工程防洪之各項措施作法逐一進行雙向討論。
7、利用廣播電台製作廣播短劇、專題訪問實施防洪措施之相關專業人員,說明防洪的重要以及人民參與防洪的方法、Call in節目;新聞報紙媒體針對非工程防洪措施之必要性及作法,作一系列論壇刊載、防洪漫畫刊載等。
8、錄製動態影像帶,提供地方政府及鄉鎮公所放映;或在街頭上、機場、鐵公路車站…等擁有電視牆之單位協議,定時播放宣導短片;或於電影院電影播放前,安排一系列防洪教育宣導影片。

第四節 企業防災之推動
企業應有社會責任之考量,積極實施防災訓練,訂定企業災時行動手冊,參與協助地區防災演練;各級政府應採取優良企業表揚等措施,以促進企業防災成效。

第五節 社區災害防救機制之建立
民眾參與的防救災對策,才能使民眾容易瞭解災害為何發生、為何要進行防救災、或是如何推動防救災工作。政府由上而下之防救災對策,容易養成民眾依賴政府的習性,而如此之依賴,不僅促使災害的防救無法落實,甚至加重災害的損失。唯有民眾對致災原因有所瞭解,願意共同參與此些原因的消除或改善,方能使災害防治計畫得以落實,收事半功倍之效,為達如此狀況,就必須推動整備社區防災,讓民���能夠參與���害防救計���擬定與推���過程。以社區為基礎的防救災機制之建立,至少應包括以下:
一、 組織之建立
地方政府應動員社區民眾,依地區的需求與條件,建立相對應之洪水防救班,並且有效率、有系統的推動各項活動,引起居民的關心與參與。
二、平時學習訓練與災害預防
    (一)安排民眾參與對社區內危險地區或可能導致災害諸因子的調查、記錄、座談等活動,建立民眾對災害的警覺、關心,此舉亦將更強化社區組織與社區意識的凝聚。
    (二)提供民眾有關水災災害之認知、防救災方法等的學習訓練機會,加深民眾對災害的警覺,更可提昇民眾在真實防救災工作的能力,具實質的功效。
    (三)針對社區真正的需求,建構水災災害風險的舒緩提案或策略,研擬符合社區條件的防救災計畫與措施;在建構與研擬過程一定要有民眾的參與,讓其確實瞭解什麼是災害,也促其願意參加日後的災害防救工作。
    (四)前述所建構之舒緩提案中,有屬於社會經濟性之策略者,必須在災害發生前長期的推動,因此其實施必須有先導計畫,讓民眾在平時就實踐如何減低社區的災害敏感度,達成消解造成國土或都市災害敏感度的各種成因。

第五章 水災防救對策之研究與觀測

第一節 水災防救對策之研究
一、 本部、內政部、交通部與國科會應從防災觀點推動與水災有關科技之研究,並與研究機構或各大專院校相互合作,以有效應用研究成果。
二、 本部應充實相關研究機構各種試驗研究設施,並結合大學、研究所及其他專業團體推動防洪工程及非工程防災方法相關研究。
三、 各級政府應規劃研究治理區域排水、市區排水之方法,並整體考量排水與都市計畫相互之影響及配合措施。

第二節 水災之觀測
交通部應充實劇烈天氣監測設施,以提升對颱風路徑、豪(大)雨監測及定點、定量降雨預報能力;本部應充實有關水文及水情觀測及傳訊設施,以提升洪水監測、洪水預警系統及水利設施防救能力。

第三節 災例之蒐集、分析
各級政府應依以往之水災災例與所蒐集相關情資,進行受災原因分析,檢討現行措施。

第六章 都市型水災管理政策與施政策略
國內經過2001年7月11日及同年9月16日潭美及納莉颱風所引帶之兩場典型都市型水災,嚴重影響台灣之國計民生及國際形象,因此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特擬訂「災害管理政策與施政策略研究」計畫,研擬規劃具體可行建議,提供政府採行,以期提升都市防洪能力,其中「都市型水災管理政策與施政策略」有關建議應採行措施部分之主(協)辦機關及推動時程如下:
一、檢討設計洪峰流量,提升防洪安全程度
(一)通盤檢討防洪計畫之設計洪水量;重新檢討都市防洪設施設計標準;儘速完成未達計畫防洪標準之設施。(經濟部,期程:95.12)
(二)檢討現行採洪水重現期方式計算計畫洪水量之合理性。(經濟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期程:95.12)
(三)訂定都會區防洪設計風險度標準值,並研擬降低風險之因應措施。(經濟部,期程:96.12)
二、加強管理排水系統,確保既有設施功能
(一)定期清除抽排水系統與周邊環境之泥沙淤積及垃圾,加強維護管理,確保既有防洪功能。(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常辦理)
(二)加強河川區域土地使用管制,確保河川排洪斷面。(經濟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常辦理)
(三)檢討改善各抽水站自保能力,並評估聯合運轉之可行性,降低淹水風險。(直轄市、縣市政府,期程:92.12)
(四)成立區域防洪功能檢討小組,進行都會區現行防洪設施功能總體檢。(經濟部、內政部,預期時程:92.12)
(五)訂定排水計畫審議規範,並建立審議機制。(經濟部,期程:93.12)
(六)整合河川上中下游之防洪排水設施,改善下水道系統與河川、坡地與平地排水系統之銜接,解決通水瓶頸問題。(經濟部、農委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常辦理)
三、增強建物耐洪能力,減輕淹水災害損失
(一)修正建築相關法令,獎勵低窪地區既有建築物改善耐洪能力。(內政部,期程:92.12)
(二)研訂建築物防止浸水及雨水貯留設施技術規範。(內政部,期程:93.12)
(三)研究推動洪災保險制度之可行性。(經濟部、財政部,期程:95.6)
(四)配合洪水頻率淹水潛勢等,重新檢討改善地下公共設施所需之防洪及排水設施,以合適之防護標準確保重要設施安全。另地下連通空間應設置防洪區隔,並妥善佈設防救災設備,避免發生骨牌效應串聯受災。(直轄市、縣市政府,期程:95.12)
四、有效管制土地利用,增加流域滯洪能力
(一)重新檢討都市計畫,避免易淹水地區高度利用。(內政部、經濟部,期程:92.12)
(二)針對都市所屬流域推動綜合治水對策,流域上游地區應加強森林保護及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區域計畫應強制規定設置蓄洪或滯洪等設施,以減緩上游洪峰流量。(內政部、農委會,經常辦理)
(三)流域中游應加強河川治理改善措施(疏浚及河道改修),增加河川排洪斷面及能力,並確保堤防之防護標準與安全。(經濟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常辦理)
(四)流域下游易氾濫地區,建議都市計畫重新檢討改善土地利用,落實水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將河川流域內高淹水潛勢地區劃定為洪氾敏感區,分區限制其土地與建物之使用。(經濟部、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期程:95.12)
(五)妥善運用公共設施用地,規劃設置生態滯洪池、雨水調節池、地下雨水貯留系統及佈設透水性鋪面等,降低淹水風險與損失。(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常辦理)
(六)都市河川附近之新生地或廢河道等土地,建議結合生態、防洪、景觀、休閒及給水等多功能標的,規劃設置生態滯洪池。(內政部,經常辦理)
(七)強化都市公園綠地、學校操場及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之雨水調節功能,規劃作為洪水期間之調節池,並增加透水性鋪面設計,增加雨水滲透量,以減輕都會區之淹水損失與風險。(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常辦理)
(八)研究評估過度低窪或高淹水潛勢之都會區域興建地下雨水貯留系統之可行性(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預期時程:95.12)
(九)修正水利法,明確規定土地開發不得增加下游地區排水之負擔。(經濟部,期程:93.12)
(十)新開發都會地區應將滯洪池或調洪水庫納入都會區規劃或由開發單位負擔開發後所增加逕流之排水改善經費。(內政部,期程:93.12)
(十一)都市更新地區可採取流域綜合治水對策,檢討推動防洪或減洪措施,以不增加下游地區排水負擔為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常辦理)
(十二)研訂都市開發與更新減洪及滯洪設施設計規範。(內政部、經濟部,期程:92.12)
(十三)研究實施洪水分配制,尤其都市及基地開發者達到一定規模者,應分配給予治洪對策之責任洪水,責成土地利用者治洪之義務。(內政���、經濟部,研���辦理)
(十��)維持河川既有���長度,並順應其蜿蜒特性,避免與水爭地。(經濟部、內政部,研究辦理)
五、改善洪水情報機制,強化洪災防救體系
(一) 建立洪水情報機制,並公布淹水警戒區域及可能淹水深度等資訊,提供相關單位與民眾防災應變之參考。(經濟部、國科會,期程:93.12)
(二) 建構完整之水災災害防救體系,妥善規劃淹水區域管制、疏散及避難計畫,並建置救災人力及機具設備資料庫及徵用程序等機制,以厚植災害防救能力。(經濟部,期程:92.12)
(三) 運用行動電話簡訊傳輸功能,結合電信業者建置高淹水潛勢地區村里長及居民之通訊系統,定時傳輸淹水資訊,以利緊急應變。(經濟部,預期時程:92.12)
(四) 結合社區民眾防災組織,強化水災防救體系。(經濟部、直轄市、縣市政府,預期時程:92.12)
六、落實防災教育演練,提高民眾應變能力
(一)訂定水災防救日,舉辦防救災教育宣導、演習或演練。(經濟部,經常辦理)
(二)加強水災之法律與社會面探討,以釐清災害之責任歸屬。(經濟部,經常辦理)
(三)發動民眾定期清理周遭環境及水溝。(直轄市、縣市政府,預期時程,經常辦理)

第七章 災害預防各機關個別實施事項

一、經濟部
(一)建立洪水預報及通報、預警監測指標系統。
(二)辦理危險海岸、河口、護岸(堤)資料調查、整修補強事項。
(二)經濟部主管溪流整治及防砂工程之整備。
(四)加強防洪、經濟部主管河川治理及海岸保護事項。
(五)河、海砂開採及地下水抽取管制事項。
(六)建立環境地質資料庫。
(七)辦理水庫定期安全檢查及集水區保育事項。
(八)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災害防救整備。
(九)督導公民營事業建立主要區域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圖、標示資料。
(十)發生災害時相關救災搶修、搶險所需設備、機具及人力之整備。

二、內政部
(一)審慎審查綜合性發展計畫,並特別考量城鄉市區排水及下水道設施防災設計。
(二)加強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
(三)推動山坡地人口密集地區環境危險評估工作。
(四)督導地方政府有關施工中建築工地防災措施之管理。
(五)督導地方政府有關營建工程機具之運用整備工作。
(六)加強對都市計畫避難場所、設施、路線之規劃設計。
(七)督導地方政府對於危險地區(易受海潮、海嘯、洪水氾濫及土石崩塌等)之調查,並禁止或限定使用。
(八)督導地方政府有關市區排水、下水道設施之疏濬、維護和管理。
(九)督導地方政府有關災害搶救及人命搜救、救助設施、設備之充實整備事宜。
(十)督導地方政府辦理民間救難志工團體組訓、建立災時志工支援受理及任務安排事宜。
(十一)彙整各中央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可資運用防救災資源。
(十二)督導警察機關執行災害警戒、治安維護與交通疏導等事項。
(十三)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民生必需品及相關物資儲備、管理、調度事項整備。
(十四)督導各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有關災害預防整備。
(十五)督導地方政府掌握弱勢族群狀況並予建檔之整備。
(十六)督導地方政府有關臨時收容所規劃整備。
(十七)督導地方政府邀集相關人員進行重大災害古蹟應變處理編組、演習事宜。
(十八)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罹難者遺體放置所需冰櫃、屍袋等之調度事項整備。

三、國防部
配合各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執行水災災害應變相關裝備、機具及所需人力之整備。
四、教育部
(一)加強教育學生災害應變觀念。
(二)配合避難收容場所之規劃、提供整備。
五、交通部
(一)加強颱風天氣監測、預報及預警工作。
(二)督導相關機關對於較易受損之交通運輸系統,預置防止災害發生設施及相關預防措施整備。
(三)加強災時受損交通運輸系統搶修、搶險之裝備、器材及人員整備。
(四)建立全國交通運輸系統配置平面圖,作為進行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之基礎。
(五)協助災時交通運輸工具之整備。
(六)督導各電信業者確保通信系統暢通及品質,並辦理受損電信設備線路之修復備援事項。
(七)加強督導商港管理機關管理港埠經營業者做好各項防颱整備措施。
六、行政院新聞局
配合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透過媒體進行防災宣導。
七、行政院衛生署
(一)督(輔)導地方衛生單位責成醫療機構加強急救用藥品、醫材之儲備整備,並編成救護隊因應大量傷患之緊急應變。
(二)督導各級衛生單位加強防救消毒藥品、器材、設備之儲備整備。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督導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加強廢棄物清理、環境消毒及飲用水水質抽驗之整備。
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一)有關海洋災害防救及協助海岸災害防救準備事項之整備。
(二)海上緊急傷患運送措施整備。
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一)淹水、土石流等災害潛勢區域分析及應用。
(二)科學工業園區緊急應變事項整備。
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推動治山防災計畫。
(二)加強林地、山坡地水土保持管理事項。
(三)加強動物傳染病防治、防疫及農作物病蟲害防治事項。
(四)災時糧食、蔬果、及動物疫苗儲備、運用、供給事項之整備。
(五)建立土石流危險區域潛勢分析、監測、通報及區域劃定管制措施。
(六)加強督導維護管理與農地保育有關之灌溉、排水措施。
(七)建立動植物疫病蟲害疫情監測通報體系及規範疫病蟲害處理。
十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督導各主辦工程機關建立規劃工程作業之品管標準,提升水準以符合水災防救需求。
十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協調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辦理原住民地區相關民生物資儲備、供應、生活安置、災害搶救及通訊設施等之整備。
十四、財政部
   水災保險相關規劃工作之推動。

第參編 災害緊急應變第參編 災害緊急應變

 第一章 應變體制及組織動員

第一節 體制及組織
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規定,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性質,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指定指揮官。前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行政院定之。
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規定,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定之。

  第二節 通報體系
   一、通報項目
水災防救事項。
   二、通報體系
水災通報體系架構詳見附件五。
有關水災等級區分如附件六。
   三、通報方式
    (一)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通報單如附件七。
   (二)一、二級水災須於事件發生半小時內由機關首長先行以電話報告部次長,並於一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電傳部次長室。如電話、傳真均無法利用時,應即指派專人進行通報。三級狀況則循通報體系逐級報告。
   (三)各類水情之通報,應以累積方式傳遞,修正部分以◎記號標示,新增部分以※記號標示。其中:
    1、一級狀況須於每日上午八時、中午十二時、下午五時提報最新進展。其間如有重大發展並應隨時提報。
      2、二級狀況須於每日上午八時、下午五時提報最新進展。其間如有重大發展並應隨時提報。
      3、三級狀況則於處理至一段落後彙總陳報。
   四、建立聯絡人員名冊
      建立水災時緊急處理小組電話號碼簿名冊、聯絡電話、傳真號碼等資料,並應定期更新,水災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名冊暨職掌表。

第三節 緊急應變組織運作
本部、本部水利署暨所屬單位依「經濟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如附錄一)及「經濟部水利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如附錄二)之規定,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依據「經濟部水災災害緊急應變標準作業程序」(如附錄三)辦理各項緊急應變作業。


  第四節 地方防汛編組
河川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在防汛期間直轄市、縣 (市) 管理機關或輔導鄉 (鎮、市、區) 公所所轄河川範圍,分別組織防汛搶險隊 (以下簡稱搶險隊) 。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搶險隊編組完成後,造具名冊,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節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之動員
    各級政府於地區發生重大災害,情況嚴重緊急時,得依有關規定動員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進行救災。
第六節 支援及協助
一、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市)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鄉(鎮、市)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可依本部訂定「支援協助處理水災災害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鄉(鎮、市)公所請求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由縣(市)政府定之。
三、 各級政府平時應掌握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後備軍人組織及民防團隊等,建立聯繫管道,並建置受理志工協助之體制。
四、 受災地方政府對民眾、企業之物資援助,應考量各災區災民迫切需要物資之種類、數量與指定送達地區、集中地點,透過傳播媒體向民眾傳達。
五、 地方政府接受海內外各機關、團體、企業與個人等金錢捐助時,應成立有關管理委員會處理之。
六、 防救災資源資料庫之建立、及徵調用之規劃與執行。
七、 中央或地方政府依災情判斷,無法因應災害處理,需申請國軍支援時,應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示或「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之規定,請求國軍支援,派遣適當部隊、裝備支援災害搶救作業。

第二章 洪水預警
一、 河川水位警戒
豪雨或颱風期間,各河川管理機關應持續監測並掌握即時河川水位,當河川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即應依規定發布洪水警報。
二、 洪水預報工作
洪水預報系統為洪水預警之一有利工具,準確之預報可以提供提前預警之研判依據,洪水預報工作如下:
(一)與中央氣象局保持密切聯繫,連線取得氣象資料及衛星雲圖,隨時掌握氣象狀況。
(二)建立即時水情資料蒐集系統,隨時掌握各河川水位、流量、各地區之降雨、潮位等水情狀況,提供預報演算之需。
(三)執行洪水預報演算:通常執行套裝之預報軟體,作下列預報計算:
1、 收集流域內所觀測之雨量、水位及流量。若有漏測,必要時應補遺。
2、 利用流域內未來的雨量變化趨勢之預測,進行流域降雨逕流(rainfall-runoff)計算,預報河川上游水位流量站之流量,流域內若建有水庫並預報水庫入流量。
3、 配合水庫操作運轉規則,預報未來水庫洩洪量。
4、 依據各集水分區出流點之逕流量及上述水庫洩洪量計算水庫及下游河道未來的水位變化量。
5、 按照實際需要進行河川各水位站之洪水位預報演算。
6、 視河川水位變化趨勢研擬洪水通告或洪水警報文。
(四)將洪水通告或警報文以預定通報傳達系統,通報至有關機關或利用媒體通知河川沿岸居民。
三、 淹水潛勢分析
各級政府依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通過備查之淹水潛勢圖,配合中央氣象局之降雨量預報,研判可能發生淹水災情,預估災情規模與合理警戒範圍,及早因應。
持續加強上述淹水潛勢圖之產製、提供與應用(國科會、災防會及地方政府)。

第三章 警戒避難準則

  第一節 建立可能浸淹水區域圖
各級政府應建立所轄地區之可能浸淹水區域圖,提供當地民眾查詢閱覽,俾民眾可做為下列參考:
1. 瞭解自家或工作場所附近是否有浸淹水的危險。
2. 應用規劃在緊急時的防水行動與避難行動的措施。
3. 調整生活起居方式,以減少水災的損失。
例如基隆河浸淹水區域圖之建立:
基隆河浸淹水區域圖係依據基隆河治理二百年一次的洪水,所引發的可能浸淹水區域,用1/5,000的比例尺繪製而成的參考用圖。亦即三日累積洪水降雨量730公釐,或降雨高峰連續降雨6小時累積296公釐的豪雨量為標準,並將浸水深度分成三級,各以不同顏色來表示,以便於了解浸淹水的概貌。
黃色是代表一公尺(約到腰部)以下的浸淹水。
綠色是代表一公尺至二公尺(約到頭部)的浸淹水。
橘紅色就是表示二公尺以上的浸淹水。
1/5,000的詳細原圖置放公佈於汐止市公所及七堵區公所,以供民眾必要時可前往閱覽。

  第二節 疏散路線規劃
地方政府應擬訂疏散計畫,以期有效疏散災區民眾安全迅速至特定地點,維持秩序及民眾安全,並配套以警報系統以廣泛通報,及維生物質以續民生及安定。疏散計畫應包括以下幾點:
一、 有效迅速之警報及通報系統。
二、 疏散路線圖及避難所位置圖,並應製作指示路線標示。
三、 交通指揮人員及標識。
四、 媒體傳播系統。
五、 避難所之規劃。
六、 維生物質之備存。
七、 電力系統供應。
八、 醫療站之���立。

  第��節 避難收容規��
一、 災民避難勸告或指示撤離
有災害發生之虞時,地方政府應以人命安全為優先考量,實施當地居民之避難勸告或指示撤離,並提供避難場所(加以標示)、避難路線(加以標示)、危險處所、災害概況及其它有利避難之資訊。
二、 避難場所
(一)地方政府於災害發生時,應視需要開設避難場所,並宣導民眾周知;必要時得增設避難場所。
(二)地方政府應妥善管理避難場所,規劃避難場所資訊的傳達、食物及飲用水的供應、分配、環境清掃等事項,並謀求受災民眾、當地居民或社區災害防救團體等志工之協助;必要時得請求鄰近地方政府之支援。
(三)地方政府應隨時掌握各避難場所有關避難者身心狀態之相關資訊,並維護避難場所良好的生活環境。
三、 臨時收容所
(一)地方政府認為必要設置臨時收容所時,應立即與政府相關機關(內政部、經濟部、國防部、教育部等)協商後設置之,設置時應避免發生二次災害,並協助災民遷入。
(二)地方政府設置臨時收容所所需設備、器材不足而需調度時,得透過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直接對臨時收容所設備、器材有關之機關(內政部、經濟部、國防部、教育部等)請求調度、供應。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接獲請求時,應指示相關機關進行設備、器材之調度。接獲指示之相關機關,應採取適當之措施或協調相關團體、業者供應所需的設備、器材,並通報地方政府。
四、 跨縣市避難收容
(一) 政府依受災民眾的避難、收容情況研判,有必要辦理受災區外之跨縣市避難收容時,得透過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直接對避難收容有關之機關(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農委會及相關縣市等)請求支援。
(二)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避難收容有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接獲請求時,應從廣域的觀點實施跨縣市避難收容活動。
五、 弱勢族群及受災兒童、學生照護
(一) 地方政府應充分掌握轄內公私立老人安養、身心障礙等自救能力薄弱機構之設置情形(地點、人數等)及事先規劃應變搶救措施,及當有災害發生之虞時,應予優先疏散;另應充分關心避難場所與臨時收容所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之生活環境及健康狀態之照護,辦理臨時收容所之優先遷入及設置老年或身心障礙者臨時收容所。對無依老人或幼童應安置於安養或育幼等社會福利機構。
(二) 地方政府對受災區之學生應立即安排至附近其他學校或設置臨時教室就學,或直接在家施教,並進行心理輔導以安撫學童心靈。

  第四節 建立警戒相關資訊
一、有洪水預警報地區
有洪水預警報之流域地區,在颱風或豪雨期間應配合洪水預警報機制,透過洪水警報之發布,並隨時監測河川水位是否已達警戒水位,作為是否進行勸離或強制疏散避難之依據。有關中央管河川主要水位站之警戒水位已由經濟部(水利署)建立完成,如前述附件三。

除此,建立不同等級防救準備之流域降雨量及水位參考表,在颱風警報或豪雨期間,可供民眾參考是否應採取必要的防救動作。例如在基隆河流域,在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發佈後,民眾可根據氣象或水利單位所提供之集水區雨量站、水位站資料,以及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所建立之基隆河流域降雨量及水位參考表(如下表),採取必要的防救動作。












基隆河流域降雨量及水位參考表
類別 項目 防救動作 備註
一級準備 二級準備 立即防救疏散 一級準備:警戒注意降雨及水位之繼續變化情形。二級準備:迅速將貴重財物移至較高位置,並收拾隨身使用避難物品。立即疏散:開始執行防救措施,老弱婦孺可開始疏離至高地。
降雨量(公厘) 每小時 30~40 40~50 50以上
二十四小時累積 200 300 400
五堵水位站(公尺) 百福社區 14 15 16
長安橋沿岸 12 13 14

二、無洪水預警報地區
對於無洪水預警報或易淹水之地區,應建立不同等級防救準備之流域降雨量及水位參考表,在颱風或豪雨期間,以供民眾參考,採取必要的防救動作。除此,為提供民眾更容易從下雨情況研判出水災的危機與要不要疏散,可參酌下表建立判識方法:

項目 下雨狀態 對策
A情況(1小時20~30釐米) 地上全面性出現水窪地;對話聲音不清楚 應留意今後的降雨情形。若有雨停的模樣就可放心。
B情況(1小時30~40釐米) 雨勢如傾盆,黑色的柏油路面因水花的四濺而變成白色。雨水溢出排水溝。 若有繼續下雨的模樣,就要有浸淹水的心理準備,應留意氣象報告或查詢水情預報。
C情況(1小時40~50釐米) 雨勢如覆盆。汽車雨刷已經沒有效用。 即時準備疏散或預為疏散。
D情況(1小時50釐米以上) 車輛已難行駛。 應即進入避難地點。

三、沿海低漥易淹水地區
台灣沿海地區因地勢低漥,或因地層下陷影響,部分地區地表高程已低於海平面,造成現有堤防高度不足、降低排水渠道坡度,使得區域排水系統排水不易,在颱風來襲時,颱風暴潮加上豪雨,常造成暴潮溢淹、海水倒灌及積水無法順利宣洩之淹水災害。台灣沿海低漥地區潛在暴潮溢淹、海水倒灌及淹水風險區,以宜蘭、新竹、苗栗、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及屏東等縣沿海最為嚴重,分布情況如圖七所示。
沿海地區地表高程如低於該區海岸最高高潮位高程,則是暴潮溢淹及發生海水倒灌,造成淹水災害之潛在危險區,前述沿海各縣市最高高潮位及潛在淹水風險地區,如下表所示:

縣市 最高高潮位(公尺) 潛在淹水(暴潮溢淹、海水倒灌)風險地區
宜蘭 +1.46 壯圍鄉、五結鄉、礁溪鄉
新竹 +3.12 新竹市、新豐鄉、竹北市
苗栗 +3.25 竹南鎮、後龍鎮、造橋鄉、苑裡鎮
彰化 +2.78 伸港鄉、線西鄉、鹿港鎮、福興鄉、芳苑鄉、大城鄉
雲林 +2.35 麥寮鄉、台西鄉、四湖鄉、口湖鄉
嘉義 +2.01 東石鄉、布袋鎮
台南 +1.38 北門鄉、將軍鄉、七股鄉、台南市安平區
高雄 +1.33 茄萣鄉、彌陀鄉、林園鄉
屏東 +1.30 東港鎮、林邊鄉、茄苳鄉、枋寮鄉

四、地方政府應依地區特性、條件,參考轄區淹水潛勢資料、中央已訂定之河川警戒水位、前述降雨量情況參考表、沿海地區地表高程、最高高潮位及曾發生淹水災害地區等資料,針對所轄河川、排水渠道及沿海低漥地區建立淹水預警報等警戒事項。

  第五節 建立危機意識
一、周遭環境檢視
台灣地區每年五月一日到十一月三十日為防汛期,在防汛期開始前,大家應參考浸淹水區域圖,瞭解自己住家及工作地點的淹水危機,並依過去經驗相互確認周圍的浸淹水深度,預先瞭解政府安排的疏散安置地點,做好疏散路線的勘定,與家人商量好疏散方法及萬一家人離散時的聯繫方法。
二、財物要儘可能放置在高處
在易淹水地區,電子、電氣製品、貴重器俱及不耐浸水的物品等財物,平��應儘量放置在高處,��其是被淹水或沖流��而易發生危險的物��,應放置在洪水浸淹不到的地方。
三、防汛期時請多留意氣象報告及有關資訊
在防汛期,當中央氣象局發佈颱風或豪大雨警報後,應特別留意氣象情報的降雨資訊,並收集瞭解河川水位變化資料,預為研判浸淹水情形,認為有疏散的必要或接獲洪水疏散警告時,應迅速行動。
四、交換經驗,加強防救方法
例如淡水河系已有數次的浸淹水災害,對於水災的防救處理多有經歷,若能相互交換其經驗,會對研訂防救災對策有很大的助益。
五、建立社區共同體觀念,做好單居老人的照顧
在規劃水災防救對策的時候,建議採社區共同合作方式能更有效果,並希望能建立社區共同體的生活環境。對於單居的老人能由大家來照顧其疏散與避難。
六、準備好防災用品
雖然各級政府皆有災害防救的準備與能力,但在政府救援之前,必須靠民眾自己的準備來渡過難關,以便能安全等待救援。這一些需要用品會因個人而有所不同,應與有過水患經驗的人多交換意見,斟酌自家人的情形與自己避難的方式,開出需用品清單(貨品名稱、數量)並於防汛期前一定要準備就緒。在此列舉一些一般性用品,供為參考用。






1 水電筒 11 乾糧
2 手提收音機 12 手套
3 救生繩 13 毛巾
4 瓶裝水 14 毛毯
5 安全帽 15 衛生紙
6 刀具與小刀 16 肥皂、沐浴精
7 免洗餐具 17 打火機、火柴
8 錢 18 蠟燭
9 內衣褲 19 奶粉、嬰兒用品
10 存摺、金融卡 20 大哥大
備註:上列用品在其他災害亦可用到

七、水災防救資訊的取得
各級政府應建立水災防救資訊及颱風豪雨時必要之降雨及河川水位資訊之取得管道,俾供民眾隨時查詢利用。

 第四章 災情蒐集、通報及通訊之確保

第一節 災情查報方式
一、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於災害發生初期,應多方面蒐集災害現場災害狀況、維生管線受損情形、醫療機構療傷亡人數情況等相關資訊。
二、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在發生大規模水災時,視需要動用飛機、直昇機蒐集災情,並運用影像資訊等方式掌握災害境況。
三、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利用相關災害評估及監測系統,快速分析評估災害規模。
四、地方政府應在災害發生初期即時透過消防、警察、民政等系統進行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工作,並通報上級機關。
五、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應將緊急應變辦理情形與災害應變中心設置運作狀況,分別通報上級有關機關。

第二節 通訊之確保
一、各級政府在災害初期,應對通訊設施進行功能確認,設施故障時立即派員修復,以維持通訊良好運作。
二、各級政府在災害發生時,得採取有效通訊管制措施,並妥善分配有限之通訊資源。

第三節 災害通報體系之建立
     為有效及時通報,並達成搶得先機及時完成防災救災之目的,平時即應將各地區聯絡人員及聯絡電話造冊,地區之範圍可縮小至各村里,颱風豪雨期間之災情取得可經由各住戶傳達至村里長後再上報,事後給予獎金或獎狀等獎勵;當洪水預報系統預測災害可能發生時,可以透過緊急聯絡人通報系統,通知該地之住戶緊急疏散,有效降低人員傷亡之可能。有災害發生時亦可透過該通報系統,掌握人員傷亡人數及災害狀況,以提供救災人員正確災情,加速救災時效。

 第五章 災害擴大與二次災害之防止

第一節 排水措施
各級政府因水災造成淹水時,應立即採取排水措施;對受損防洪排水設施,亦應進行緊急疏通及修復。

第二節 坡地災害防範措施
     各級政府為防止、減輕水災引起坡地災害,在水災發生時,應調派專業技術人員前往坡地災害危險區檢測、勘查,判斷有危害之虞時,應立即通報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當地居民;各相關機關接獲通知後,應採取適當之警戒避難措施。

第三節 其他災害防範措施
各級政府對於橋樑沖毀、地層下陷、建物傾斜或倒塌等其他災害,應調派專業技術人員前往檢測、勘查,並立即通報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處理。

     本部水利署暨所屬各河川局緊急應變小組,於災後派遣之勘查人員,應協助地方政府針對有立即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虞,且屬本部主管範圍者,應即於現場決定防災緊急處理方式與初步預算,並回報本部或本部水利署由相關計畫經費補助地方政府、或由各河川局逕行緊急處理,防止二次災害及避免災情擴大。

第六章 提供受災民眾災情資訊

第一節 災情之傳達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掌握災民之需求,藉傳播媒體之協助,將氣象狀況、災區受損、傷亡、災害擴大、維生管線、公共設施、交通設施等受損與修復情形、與政府有關機關所採對策等資訊,隨時傳達予災民。
本部水利署各項水文情報及災情之資訊傳達可由下列網址獲得:http://fhic.wca.gov.tw

第二節 災情之諮詢
地方政府為提供民眾有關災情之諮詢,得設置專用電話窗口。

第七章 衛生保健、防疫

 第一節 衛生保健
一、 地方政府為避免避難場所或臨時收容所之受災者因生活劇變而影響身心健康,應經常保持避難場所良好的衛生狀態、充分掌握受災者之健康狀況,並考量醫療救護站之設置。
二、 地方政府應規劃調派所屬衛生所(室)或急救責任醫院醫護人員提供災區巡迴保健服務,並執行災區衛生保健活動。
三、 地方政府為確保避難場所的生活環境,應設置臨時廁所,並就排泄物及垃圾之處理等採取必要措施,以保持災區衛生整潔。

 第二節 消毒防疫
     地方政府應採取室內外的消毒防疫措施,以防止疫情發生;至防疫人員之派遣及防疫藥品之供應,必要時得請求中央政府相關機關、協調其他地方政府或申請國軍協助。

第八章 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緊急運送

 第一節 搜救
     水災災害受困民眾之搜救,由地方政府辦理,遇能力不足或有必要時,得向「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提出救援申請,並通報本部之水災災害應變中心。為辦理緊急搜救及救援,地方政府對於中斷損毁之道路、橋樑等設施應緊急辦理搶通、搶修,搜救行動所需之裝備、器材,原則上由負責該行動之機關攜帶前往,必要時得徵調民間之人員及徵用民間搜救裝備,以利搜救行動,若人力機具不足時,得向鄰近地方政府或本部(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求援,協調國防部、交通部派遣人力機具支援。

 
第二節 緊急醫療救護
     地方政府應統合協調受災區及鄰近地方政府支援之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並設置醫療地點。地方政府必要時得請求未受災地方政府之醫療機構協助運送傷病患就醫。

 第三節 緊急運送
一、 地方政府應考量災害情形、緊急程度、重要性等因素,事先規劃設定緊急運送對象並分階段實施。實施時,可實施局部或區域性交通管制措施,並��急修復毀損之交通設施��以利緊急運送。。
���、 地方政府應視需要自行辦理緊急運送,並得請求交通運輸機關或災害應變中心協助實施緊急運送。
三、 地方政府於必要時,得請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統合、指揮及協調調度陸海空交通設施積極實施緊急運送,必要時得採用具有機動力的直昇機及可大量運送的船舶,協助緊急運送相關事宜。

第九章 社會秩序之維持及物價之安定

 第一節 社會秩序之維持
     地區警察機關,在災區及其周邊應實施巡邏、聯防、警戒及維持社會治安的措施。

 第二節 物價之安定
     各級政府應進行市場監視,防止生活必需品之物價上漲或藉機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現象之發生,如涉及不法,並依法偵辦。

第十章 設施、設備之緊急搶修

     各級政府在發生災害後,應立即動員或徵調專業技術人員緊急檢查所管設施、設備,掌握其受損情形,並對維生管線、基礎民生設施與公共設施、設備進行緊急修復,以防止二次災害並確保災民之生活。

第十一章 食物、飲用水及生活必需品之調度、供應

 第一節 調度、供應之協調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品調度、供應之整體協調事宜。

 第二節 調度、供應之支援
     地方政府及中央有關部會於供應物資不足,需要調度時,得請求相關機關(經濟部、衛生署、農委會、交通部、內政部等)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調度。

 第三節 民間業者之協助
     中央政府應視需要協調民間業者協助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品等之供應。

第十二章 社區防災之緊急應變

     地方政府應規劃民眾基於平時的參與及防救災知識的獲得,在萬一發生災害時,即透過預先建立的組織系統與防救災計畫,進行社區內之搶救、醫療或食物飲水的確保,及各項緊急應變與救災工作。

第十三章 災害緊急應變各機關個別實施事項

一、 經濟部
(一) 災害規模簽陳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行政院院長兼任)成立水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二) 督導公民營事業對於公用氣體與油料、自來水管線及輸電線路等之搶修及協調相關供應事項。
(三) 監控河川、水庫水位及潮汐變化,即時預警疏散或實施水庫調節性洩洪。
(四) 清除阻礙經濟部主管河川行水障礙物,確保河川正常運作。
(五) 督導即時修復潰決堤防搶修搶險工作。

二、 內政部
(一) 協助地方政府徵調(用)相關專技人員及相關機具進行建築物鑑定、搶修工作,並做緊急防處。
(二) 督導都市計畫地區雨水下水道系統抽水站抽水機正常運作及備妥油料及相關防護措施以為因應。
(三) 督導地方政府有關市區排水、下水道設施之正常運作。
(四) 督導地方警察機關實施交通管制、疏導措施,確保救災人員及救災物資順利運送。
(五) 督導地方警察機關實施災區警戒、治安維護,防止危害社會秩序情事發生。
(六) 督導地方政府對於具有危險潛勢區域,執行勸導或指示驅離;或依指揮官指示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執行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措施事宜。
(七) 動員警察、消防、義消、民間救難志工團體相關人員、裝備、器材實施人命搶(搜)救、救助及災害搶救工作。
(八) 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民生必需品及相關物資之調度、供應事宜。
(九) 協助地方政府設置臨時收容所相關事宜。
(十) 保護弱勢族群,必要時協助地方政府尋找確保適合其生活環境之臨時收容所,並提供生活所需事項。
(十一) 督導地方政府辦理死亡、失蹤者家屬及重傷者救助、慰問事宜。
(十二) 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罹難者遺體放置有關冰櫃、屍袋等之調度、供應及殯葬事宜。

三、 外交部
(一)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
(二)災情嚴重,需國際支援救援及受理國際捐贈救援物資之協調聯繫事項。

四、 國防部
依「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處理程序、執行範圍及指揮事項,或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示,執行下列工作:
(一) 依災害種類、規模,國軍部隊待命執行水災災害搶救及人命搜救工作。
(二) 督導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
(三) 協助各災害防救機關(單位)處理災害緊急應變有關搶救工作。
五、 教育部
(一)通報各級學校加強防災準備,並通令各級學校學生暫勿從事登山或前往河、海邊等危險場所進行戶外活動。
(二)連繫從事大型戶外活動或登山活動期間恰逢颱風、豪雨發生之師生,並協助儘速下山事宜。
(三) 開放各級學校、社教機構場館,協助收容安置災民。

六、 法務部
(一)督導相關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儘速辦理因災死亡者之相驗及身分確認工作。
(二)各監獄、看守所、技訓所、觀護所、輔育院、矯正學校受刑人安全維護與災害應變處理與支援事項。

七、 交通部
(一)即時監控天氣變化,預測颱風行進路線及降雨量情形,提供相關災害應變機關預作因應。
(二)督導各電信業者全力進行受損電信設備線路之修復。
(三)督導相關機關隨時注意公路、鐵路、橋樑、航空、海運等交通運輸系統使用、損害情形,損害部分並儘速執行緊急搶修工作。
(四) 協調交通運輸工具徵租用事項及配合緊急運送路線規劃,確保救災人員、傷病患及物資運送通暢。

八、 行政院新聞局
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加強報導災害應變措施及傳達最新訊息予社會大眾。

九、 行政院衛生署
(一)彙整傷病患情況,主動了解緊急醫療網啟動情形,必要時協助聯繫跨區域支援事項。
(二)協調供應災區所需醫療藥品及器材。
(三)監控災區傳染病疫情發生,遇可疑病例,即刻進行疫情調查及防治並採集檢體化驗。
(四)隨時掌控各醫療機構特殊病房空床情形,以適切且即時處理遭受不同程度傷害之傷病患醫療事宜。
(五)督導及協助地方衛生單位迅速完成災後防疫消毒工作。
(六)指導及協助民眾作好災後防疫工作,注意飲食衛生及居家環境消毒工作。

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一)督導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加強廢棄物清理、環境消毒及飲用水水質抽驗事項。
(二)對於嚴重危害污染區實施隔離及追蹤管制。
(三)監測並防止毒性化學物質外洩。

十一、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一)海上緊急傷患運輸工具及路線之提供、規劃。
(二)發生於海洋關於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災害之協助處理。

十二、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一)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提供降雨量狀況,分析及提供淹水、土石流危險溪流等可能致災區域資料。
(二)執行科學工業園區災害緊急應變事項。

十三、 行政院農業委員���
(一)依據降雨量變化,研判土石流可能致災危險區域,並通報相關單位進行警告、疏散及撤離避難措施。
(二)協助農、林、漁、牧業及農田水利單位進行災害緊急應變工作。
(三)監控並適時防治、處理動植物疫病蟲害之發生。
(四)平衡蔬菜、水果及農產品供需狀況並穩定價格。
(五)糧食、蔬果、及動物疫苗之運用、供給。

十四、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依災害情況及損害規模,督導考核各公共工程主管機關進行搶修、搶險有關事宜。

十五、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一)協助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辦理原住民地區民生必需品供應。
(二)協助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辦理原住民地區居民生活安置、災害搶救、緊急醫療救護事項。
(三)注意原住民地區環境清潔衛生並反應監控疫情發生。
(四)協調相關機關維持原住民地區通訊設備暢通,隨時注意山地原住民部落情況,勿因交通、通訊設備中斷使其孤立無援。
第肆編 災後復原重建第肆編 災後復原重建

 第一章 災害原因勘定

  第一節 初勘
   一、洪災退水後,地方政府及各相關單位應派員初勘檢查水利建造物或各管線、設施災後受損情形。
   二、初勘單位檢查水利建造物或其它管線、設施時,如發現受損,除搶修工程應依規定於三日內研提計畫辦理搶修外;依「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之規定,應於災害發生一個月內,填具「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申請勻支或補助總表」、「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申請勻支或補助明細表」及「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經費概估表」,函報行政院為原則,同時副知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各中央目的事業管機關。

  第二節 複查及抽查
   一、依「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之規定,災害搶修工程係屬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應由中央政府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列入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範圍。各機關提報復建工程概估內容,應載明災害情形、復建需求、經費估算等資料,並不得重複提報。
   二、復建工程概估經費未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之案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確定,主辦機關據以開實質規劃設計;其中在一千萬元以上者,一律派員勘查,未達新台幣一千萬元者,視災害件數及實際需要,派員抽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期間,公共工程委員會得現勘抽查之,審查結果,報由依「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成立之審議小組備查。
三、復建工程概估經費在五千萬元以上之案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後,提報審議小組交由工程會勘查後確定,主辦機關據以展開實質設計。

 第二章 復原重建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災害復建工程經複查(或會勘)定案後,應彙妥復建工程計畫據以辦理,以恢復各水利建造物之應有設計機能。

  第一節 復原重建計畫內容
   災害復原重建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緣起:敘明災害時間、地點及成因。
二、災害內容:敘明災害範圍、受損構造物種類及數量,並應檢附災害相片。
三、勘查過程:敘明初勘、複勘之過程,並應檢附初(複)勘紀錄表。該初(複)勘紀錄表內容應包含各災害工程之地點、工程名稱、受災概況、擬辦理復建工程內容及數量,初(複)估複建經費等。
四、復建構想:本節應就每件災害工程之成因予以檢討後,研擬適當之復建工法,並估列所需經費。因此,內容應包含個案工程災害原因檢討,原設計工法之平面布置圖、標準斷面圖,復建工程之平面布置圖、標準斷面圖及復建經費估算等。
五、計畫經費:本節應敘明計畫經費及財源。中央政府各機關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及「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六、實施期程:敘明計畫執行時程及預定進度。
七、計畫效益:敘明計畫執行後之預期效益。

  第二節 復原重建計畫之執行
   一、各項災害復原重建,應於災後儘速辦理,並於次年汛期前(五月一日前)完成,以早日恢復各項構造物應有機能,避免次年洪汛來臨擴大災害,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災害復原重建因係就既有構造物重建或改建,一般而言,毋需另行再取得用地;惟仍有部分復建工程因工法變更需增加工程用地,仍需辦理用取得,該用地取得可依法辦理徵收者,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不能依法徵收者,可考量協議價購;惟上述用地取得均應考量時間因素,避免曠日廢時影響復建計畫之執行,招致民怨。
   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公開招標。

  第三節 財源籌措
     災害復原重建所需經費,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本移緩濟急原則籌措財源因應。

 

第三章 緊急復原處置

     災害善後處理,除依現法令辦理既有公共設施之修復或重建,以恢復構造物應有機能外;對現無公共設施,但未速予適當處理,恐釀成災害者,仍應做適當緊急處置,以避免災害擴大,並利災害善後處理計畫周延。

  第一節 緊急復原工程
     水災之緊急復原工程,係指災害河段目前防洪構造物或設施已受損,不立即妥善處置,有洪災之虞者。應急防災工程類似搶修(險)工程具有急迫性,故其處置宜考量時效,以爭取時間防範未然,主要處置原則如下:
一、應急防災工程僅辦理小規模應急工程,屬大規模新建工程者,宜循正常程序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二、工法宜採用簡單易施工者,以縮短工期。
三、材料儘量選用經濟或可重複使用之材料,俾免日後因建堤拆除,造成投資浪費。

  第二節 災區之整潔
     地方政府應建立廢棄物、垃圾、瓦礫等處理方法,設置臨時放置場、最終處理場所,循序進行蒐集、搬運及處置,以迅速整潔災區,並避免製造環境污染;另應採取適當措施維護居民、作業人員之健康。

  第三節 作業程序之簡化
     各級政府為立即修復與受災區攸關災民生活之維生管線、交通運送等設施,應在可能範圍內設法簡化有關執行修復之作業程序、手續等事項。

第四章、計畫性復原重建

  第一節 重建計畫體制之建構
  地方政府應建構執行重建計畫之體制;必要時,中央政府亦建構重建組織體制,以支援地方政府。

  第二節 耐水災城鄉之營造
     地方政府進行重建工作時,應以安全及舒適的城鄉環境為目標。重建對策應以耐水災為考量,加強災害潛勢地區建築物、道路、橋樑與維生管線、通訊設施等之安全性,並規劃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及防災據點。

  第三節 重建方向之整合
     地方政府辦理重建時,應與當地居民協商座談,瞭解居民對新城���的展望,進行重建方向之���合,形成目標共識;謀求���民之適當參與,並使���瞭解計畫步驟、期程、進度等重建狀況。

  第四節 安全衛生措施
     地方政府進行復原重建時,為確保工作人員健康,應採取妥當之安全衛生措施,以防止職業災害。

  第五節、社區民眾災害復建的參與:社區民眾對於社區內的受災程度、受災者的分布情況等最為清楚,並且有既存的社區組織,因此可以較容易的整合、提出民眾能夠形成共識的復舊重建構想或辦法。透過此類構想或辦法研擬的參與,可誘導居民減少對政府的依賴,也較容易落實災後的復建。

第五章 災民生活重建之支援

  第一節 受災証明書之核發
     地方政府應在災害發生後,立即派遣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災情勘查、鑑定,並儘速建立核發受災証明書的體制,將受災証明書發予受災者;專業技術人員不足時得向中央政府有關機關請求或協調相關公會支援協助。

  第二節 生活必需資金之核發
     地方政府應對受災區居民受災情形逐一清查登錄,依相關法令規定發予災害慰問金、生活補助金等各種生活必需資金,藉以支援災民生活重建。
     水災災害救助,地方政府依據「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編列災害救助預算並依清查結果發放災民災害救助金。

  第三節 稅捐之減免或緩徵
     地方政府應於災害發生後,執行依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所訂定災害之稅捐減免或緩徵事宜。

  第四節 災民負擔之減輕
     財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及地方政府得協調保險業者、中央健康保險局對災區採取保險費之延期繳納、優惠及全民健康保險就醫優惠等措施,以減輕受災民眾之負擔。

  第五節 災民之低利貸款
   一、各級政府視災區受災情形,得協調金融機構展延災民之貸款本金及利息。
   二、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協調金融機構對災區民眾所需重建資金,給予低利貸款,至利息補貼部分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

  第六節 居家生活之維持
     地方政府對於重建過程中的災民,應藉興建臨時住宅或提供公用住宅等,以協助災民在重建期間維持居家生活。

  第七節 災後重建對策之宣導
     各級政府對受災區實施之災後重建對策等相關措施,應廣為宣導使災民周知;必要時建立綜合性諮詢窗口。

第六章 產業經濟重建

  第一節 企業之低利融資
     地方政府應協調金融機關運用災害修復貸款等方式,辦理週轉資金、設備修復資金之低利融資等,以支援受災企業自立重生,至利息補貼部分並編列預算執行之。

  第二節 企業之貸款
     各級政府必要時以各種災害貸款方式,辦理企業貸款,以協助其週轉資金。

  第三節 農林漁牧業之融資
     地方政府必要時得協調金融機構,對農林漁牧業者提供災害復建與維修經營所需資金。農政主管機關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辦理低利紓困貸款。

 

第七章 災後復原重建各機關個別實施事項

一、經濟部
(一)督導公民營事業辦理公用氣體與油料、自來水管線、輸電線路、設施之修復工作。
(二)儘速清除阻礙經濟部主管河川行水障礙物,確保河川正常運作。
(三)儘速修復潰決堤防搶修搶險工作。
(四)視工商企業受災狀況,採用政府各項資金融通優惠措施辦理災害救濟(助)事項。
(五)相關公民營事業從事公用氣體與油料、自來水管線、輸電線路等維生管線設施復建設計時,應有耐風之安全考量,同時應有系統多元化、據點分散化及替代措施之規劃與建置。

二、內政部
(一)協助地方政府推動災區住宅復原重建工作。
(二)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地區居民搭建臨時屋等供災民居住事項。
(三)審慎審查地方政府災後復原重建綜合性發展計畫,並應特別考量城鄉市區排水及下水道設施防災設計。
(四)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失蹤人員搜尋工作。
(五)督導地方警察機關加強災區治安維護,杜絕趁火打劫情形,並加強災區交通管制,以利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之進行。
(六)督導地方政府對於死亡、失蹤者家屬及重傷者之相關救助金,儘速完成發放作業。
(七)適時發動各界捐款協助災區重建工作。
(八)視災情需要協調宗教團體、慈善機構協助實施災民救濟、救助事宜。
(九)協助地方政府安定災民生活。

三、外交部
(一)支援搜救國際救難團體協調聯繫事項。
(二)接受國外大額捐款或相關復原重建物資之協調聯繫事項。

四、國防部
依據相關作業規定,辦理國軍災情通報及災後復原工作。

五、財政部
(一)有關救災款項撥付、災害內地稅減免、災害關稅減免、災害保險理賠協助事項。
(二)有關災區國有土地之租金減免及其他協助事項。
(三)有關災害發生時證券市場管理事項。
(四)有關協助、督導承辦金融機構配合辦理災區金融優惠融通事項。

六、教育部
提供各級學校、社教機構場館,協助收容安置災民,並防止二次災害發生。

七、法務部
督導相關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儘速辦理因災死亡者之相驗及身分確認工作。

八、交通部
(一)督導相關機關儘速完成公路、鐵路、橋樑、航空、海運等交通運輸系統損害修復工作,以利各機關單位進行災害復原重建工作。
(二)督導各電信業者儘速完成電信設備線路修復工作。
(三)督導相關機關從事鐵路、公路、隧道、橋樑、機場、港灣、捷運等主要交通及電信通訊設施、資訊網路之重建設計時,應有耐水浸淹之安全考量。

九、行政院主計處
協調各主計機構確實依「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配合協助各機關辦理善後復原等經費核支事宜。

十、行政院新聞局
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加強報導災後復原重建相關宣導事宜。

十一、行政院衛生署
(一) 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就醫療設施復原重建事項加以檢討改善。
(二) 發動全民實施災後環境清潔、防疫消毒及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工作。
(三) 持續監控災區傳染病疫情發生,遇可疑病例,即刻採集檢體化驗,對已發生疫情應即時採取應變措施,並防止疫情持續擴大。
(四) 加強災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及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行飲用水抽驗。
(五) 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補助事項。

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一) 督導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辦理廢棄物清理、環境消毒、飲用水水質抽驗事項。
(二) 辦理嚴重危害污染區實施隔離及追蹤管制事項。
(三) 督導地方政府加強維護災民收容所環境衛生。

十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一) ��助海上受難船隻、人員搜救工��。
(二) 協助監控並提供漂流浮木資訊,通報當地政府、港口管理機關處理。

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及「農業天然災害紓困貸款要點」,辦理災民救助、救濟及資金融通。
(二) 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處理沿海地區災後阻礙航行大型飄流浮木及漁港內飄流浮木移除工作。
(三) 持續監控並適時防治動植物疫病蟲害之發生。
(四) 注意市場蔬菜、水果及農產品供需狀況,適時釋出冷凍蔬菜、水果及農產品以穩定價格。
(五) 協助調節民生必需品供應。
(六) 辦理災後各項救助(濟)金發放,並於發放條件確定後儘速完成發放作業。
(七) 辦理土石流災害之復原工作。
(八) 協助辦理農田水利設施復建工程。

十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依據行政院核定實施之「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協助災後公共設施復建經費審議事宜。

十六、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一)持續協助原住民族地區民生必需品供應。
(二)持續協助辦理原住民地區居民生活安置、緊急醫療救護事項。
(三)注意原住民地區環境清潔衛生並監控疫情發生。
(四)協調有關單位儘速恢復原住民地區交通及通訊設備。

十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依行政院長指示督考各中央相關機關辦理復原重建工作進度。

第伍編 計畫實施與管制考核

第伍編 計畫實施與管制考核

第一章 災害防救各階段工作重點事項
一、各相關部會為有效配合執行水災災害防救工作,應指定相關業務人員辦理相關災害防救工作,並配合實施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二、各相關部會應配合建立水災災害防救工作之標準作業程序、災害通報表格制式化等機制,並加強協調聯繫,確實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部會應參照附錄五所列水災災害之災害預防、緊急應變及復原重建等階段應實施工作項目,將現行規劃辦理及未來(二年內)推動執行之採行措施,依預定執行期程及主(協)辦單位之權責分工,積極辦理。
(二)為支援地方政府強化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本業務計畫所列各相關權責機關應推動相關調查研究,廣泛蒐集災害防救資訊,並主動提供資訊及指導,俾利災害防救計畫之推行。
第二章 管制考核
一、本業務計畫所規定各項重點工作,應由各主(協)機關積極加強推行,貫徹實施,並擬訂評估指標,定期檢查。
二、本業務計畫所規定工作項目之辦理情形與成效,由本部選定重點項目,會同各主(協)機關每年檢討一次,並應將執行情形及檢討結果函送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備查,其餘由各主(協)辦單位自行列管。
三、各相關機關配合推行水災災害防救工作之成效,列為辦理各該機關考評之主要參考;承辦及主管人員依成績優劣予以獎懲。
第三章 經費
本業務計畫之各項工作所需經費,由各主、協辦機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