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98 年 3 月 30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0982020262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18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136000478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明德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用
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苗栗縣頭屋鄉老田寮溪上游,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
(以下簡稱苗栗管理處)所轄明德水庫工作站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所設水門如下:
(一)大壩:滾壓式土壩,壩頂標高六十五公尺,壩頂長一百八十七公尺,
壩高三十五‧五○公尺,壩頂寬度十公尺。
(二)溢洪道:位於大壩右岸,設弧型閘門六座,面向下游由右至左編號為
一號至六號,溢流頂標高五十五‧五○公尺,閘門高六‧一五公尺,
寬八公尺,設計排洪量一千二百秒立方公尺,控制水庫水位及排洪之
用。
(三)取出水工:位於溢洪道右側台地,由進水塔連接隧道出水,塔底標高
四十二‧○公尺,前後設直立式高壓及控制閘門各一座,閘門高一‧
八五公尺,寬一‧二○公尺,設計最高取水量四‧二二四秒立方公尺
。
(四)放水路:位於取出水工隧道出口末端,設有制水閘門及排砂閘門各一
座,下游分別連接明德幹渠及排砂道,制水閘門高三‧○五公尺,寬
二‧四公尺,排砂閘門高三‧○五公尺,寬二‧二公尺。
四、溢洪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全閉,於實施防洪運轉、緊急運轉、調節性放水或檢修維護必要
時開啟。
(二)閘門操作依序先同時開啟第三號及第四號閘門,再同時開啟第二號及
第五號閘門,後同時開啟第一號及第六號閘門,關閉時反向操作。
(三)防洪運轉時:
1.當水庫流入量達五十秒立方公尺而水位達到標高六十‧七公尺時開
始洩洪。
2.當水庫流入量達四百五十秒立方公尺而水位達到標高五十八公尺時
開始洩洪。
3.當水庫流入量達五百五十秒立方公尺而水位達到標高五十六公尺時
開始洩洪。
4.當水庫流入量達六百秒立方公尺而水位達到標高五十五公尺時開始
洩洪。
5.閘門開度與放流量關係如附圖一。
(四)防洪運轉時,閘門開度得視情況每半小時調整一次。
(五)緊急運轉之放水量得視緊急狀況而定,並依第二款規定開啟閘門緊急
放水。
五、取出水工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控制閘門配合下游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需求量、防洪運轉、緊急運轉
、調節性放水及排砂調整開度,停止通水或歲修及保養期則全閉。
(二)高壓閘門平時全開,於控制閘門歲修及保養時關閉,並於必要時替代
控制閘門調整開度控制用水量。
(三)閘門開度與放流量關係如附圖二。
六、放水路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制水閘門平時全開,於防洪運轉、緊急運轉及排砂時關閉。
(二)排砂閘門平時全閉,於防洪運轉、緊急運轉及排砂時全開。
七、本水庫各閘門備有現場及室內操作設備,規定平時應在現場操作,颱風或
緊急狀況時,得在室內操作,惟須派員至現場核對閘門運轉狀態。
八、防洪運轉時放水警報配合操作規定如下:
(一)防洪運轉、排砂及溢洪道預定放水前一小時,應對下游發布放水警報
,並依本水庫運用要點之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
(二)開啟溢洪道閘門後,閘門開度之調整或增減放流量時,不再發布通知
或通報。
九、各主要水門於開啟或關閉操作後應作記錄,並應定期保養及檢查,如有異
常或維修情形應作記錄,於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要
之應變措施,事後應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