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21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0952020202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5 點;並自即日生
2.中華民國 96 年 9 月 11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096202080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8、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8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02020704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6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52020849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8、9、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82021567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8、9、12 點及增訂附圖一及附圖二;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2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92021021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8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102021297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5 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16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136000674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阿公店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之
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高雄市阿公店溪上游小崗山東麓,由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
署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滾壓填築土壩,最大壩高三十一公尺,壩長二千三百八十公尺
,壩頂標高四十二公尺,蓄水滿水位標高三十七公尺。
(二)豎井溢洪管兼排砂道:喇叭口頂部標高二十七公尺,排淤最大通洪能
力八十五秒立方公尺,設控制閘門一座,閘門寬二.四公尺、高二.
四公尺;緊急閘門一座,閘門寬二.四公尺、高二.四公尺。
(三)越域排洪道:無控制自由溢流堰,溢流堰頂標高三十七公尺,設計排
洪量為四百三十一秒立方公尺。
(四)取出水工:取出水工上游端設置取水塔,下游端為分水工設置自來水
、灌溉用水、排砂等三道閘門。
1.上游端取水塔進水口底部標高二十六.一公尺,出水管內徑一.五
公尺,最大許可流量為十五秒立方公尺。取水塔設常用閘門一座,
閘門寬一.五公尺、高一.五公尺;緊急閘門一座,閘門寬一.五
公尺、高一.五公尺。
2.下游端分水工包括排砂閘門一座,閘門寬三.五公尺、高二.八公
尺;灌溉閘門一座,閘門寬三.五公尺、高二.五公尺;自來水閘
門一座,閘門寬一.二公尺、高二.○公尺,各閘門前均設同尺寸
插板一座。
(五)圓潭子分水工:直徑十二公尺圓形淨水池,設有流槽及四.五七二公
尺喉寬之巴歇爾量水槽;通往引水隧道設閘門一座寬七.六二公尺、
高一.二公尺,通往湖內、阿蓮灌區,設控制閘門一座寬四.○公尺
、高二.二五公尺。
(六)旺萊溪放流口:
1.放水路閘門:控制流入旺萊溪之流量,分接引水路後設制水閘門一
座,閘門寬四.○公尺、高三.七公尺,閘門前設同尺寸插板一座
。
2.引水路制水閘門:控制濁水溪放流口之引水量,設閘門寬四.○公
尺,高三.七公尺,閘門前設同尺寸插板一座。
(七)濁水溪放流口:引水路終點,流經漸變段及靜水池整流後導入濁水溪
流至本水庫。
四、圓潭子分水工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湖內、阿蓮農業用水控制閘門:取水量視引入引水隧道水量利用閘門
調整開度控制,引水隧道不引水時,控制閘門全開。
(二)引水隧道閘門:流入分水工之水量,經巴歇爾量水槽量測後,流入引
水隧道。平時全開,引水隧道維修或越域排洪道將發生溢流時關閉。
五、旺萊溪及濁水溪放流口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旺萊溪放水路閘門,為控制引水路放水量至旺萊溪後流入水庫。濁水
溪放水路閘門,為控制引水量流至引水路終點,導入濁水溪流入水庫
。
(二)旺萊溪及濁水溪二放流口閘門可同時全開或擇一全開,視本水庫上游
河川水質及空庫防淤成效機動調整。
六、豎井溢洪管兼排砂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控制閘門:平時閘門全閉,執行調節性放水、空庫防淤運轉、防洪運
轉或緊急運轉時,得啟閉閘門。控制閘門水位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
一。
(二)緊急閘門:平時全開,於控制閘門需要檢修維護時關閉之。
七、取出水工操作規定如下:
(一)取出水工上游端取水塔,下游端為分水工設置自來水閘門、灌溉用水
閘門、排砂閘門,各閘門前均設有同尺寸插板一座,以應檢修維護之
用。
(二)基於取出水工出口流況穩定易於分水控制,原則上排砂閘門開啟時,
灌溉用水閘門及自來水閘門應關閉。當灌溉用水閘門及自來水閘門開
啟放水時,則排砂閘門應關閉,操作時機以下游各標的用水需求為優
先考量,排砂閘門則配合機動調整。
(三)排砂閘門開啟時,操作順序為排砂閘門先全開後,取水塔之閘門再配
合全開。排砂閘門關閉時,先將取水塔閘門全閉後,再關閉排砂閘門
。
(四)灌溉用水閘門及自來水閘門之總放水量,由取水塔閘門開度操作控制
,閘門開度、水位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二。取水操作順序為先將灌
溉用水閘門或自來水閘門,依下游用水需求開啟後,再開啟取水塔閘
門取水。不取水時,應先關閉取水塔閘門後,再關閉灌溉用水閘門及
自來水閘門。
(五)灌溉用水閘門及自來水閘門分配水量,以各閘門開度通水斷面作比例
控制。
(六)本水庫基於調節性放水需要,在下游各標的用水需求可以滿足時,排
砂閘門得以不同開度控制,配合灌溉用水閘門或自來水閘門同時放水
。
八、各閘門之操作測試得視情況實施有水試操作或無水試操作,有水試操作閘
門開度以不超過十公分為原則,無水試操作得採全開或全閉操作。
九、放水警報之配合操作規定如下:
(一)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應於豎井溢洪管開啟放水前二小時、開
啟取出水工排砂閘門放水前一小時或越域排洪道將發生自由溢洪時,
對下游廣播放水警報,並依本水庫運用要點規定通報及通知相關單位
。
(二)實施緊急運轉且無法事先廣播、通報及通知時,應立即廣播放水警報
後放水。
(三)豎井溢洪管於空庫防淤期間,閘門一旦為全開狀態,其放水流量之增
減改由水庫水位自動調節,不再廣播、通報及通知。
(四)緊急放水時,應先少量放水示警,再視需要逐漸增加放水流量。
(五)豎井溢洪管兼排砂道閘門及取出水工排砂閘門有水操作測試前一小時
,應對下游廣播放水警報。
(六)依第一款及第二款廣播放水警報後,閘門開度之調整或增減放水流量
時,不再廣播、通報及通知。
十、各水門操作方式如下:
(一)豎井溢洪管兼排砂道閘門:以監控室遠端遙控操作為原則,並得以現
場操作。
(二)取出水工閘門:以監控室遠端遙控操作為原則,並得以現場操作。
(三)圓潭子分水工、旺萊溪及濁水溪放流口水門:以監控室遠端遙控操作
為原則,並得以現場操作。
十一、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記錄。
十二、本水庫各水門檢查及維修,應依照規定辦理,並記錄辦理情形。
十三、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
施,並於事後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