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9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0922021604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8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0962020031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2 點
3.中華民國 98 年 8 月 19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0982020897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7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02020692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2、4、9、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5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52020921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5、9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21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102021570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17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136000704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牡丹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閉
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屏東縣牡丹鄉四重溪上游支流汝仍溪及牡丹溪匯流處,由本部
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分區滾壓土石壩,壩高六十五公尺,壩頂長四百四十五.六公
尺,壩頂標高一百四十五公尺。
(二)溢洪道:閘門控制溢流堰,後接洩槽。堰頂標高一百二十七.五公尺
,設弧型閘門三座,每座寬十二公尺、高十五.三八公尺。閘門編號
由左岸向右岸依序為第一號至第三號,設計流量三千六百秒立方公尺
,其閘門開度與放水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一及附圖二。
(三)取水工:斜依式多段進水塔,位於大壩右岸,後接輸水隧道,設有以
下閘門:
1.取水口阻水閘門:取水口由上而下依序編號為第一號、第二號及第
三號取水口,底標高分別為一百二十八公尺、一百十四公尺及一百
.二公尺,且設傾斜式固定輪阻水閘門二座,依閘門導軌位置,分
為上層及下層阻水閘門,上層阻水閘門寬二.四公尺、高二.七五
公尺,下層阻水閘門寬二.四公尺、高二.八七公尺。
2.輸水隧道擋水閘門:於輸水隧道入口,設傾斜式固定輪擋水閘門一
座,寬二.四公尺、高四.四三公尺。
(四)出水工:位於輸水隧道下游末端,分為緊急排水道、家用及公共給水
與農業用水及工業用水放水口、水力用水放水口等三個出口,設有以
下閘閥:
1.排水道控制閘門:於緊急排水道出口,設置垂直滑動式高壓閘門一
座,寬一.八公尺、高一.八公尺,設計流量五十二秒立方公尺;
閘門開度與放水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三。
2.排水道備用閘門:於排水道控制閘門上游處,設置垂直滑動式高壓
閘門一座,寬一.八公尺、高一.八公尺。
3.放水口控制閥門:於家用及公共給水與農業用水及工業用水放水口
出口,設置錐套管式伸縮型何本閥一座,內徑為○.八公尺,設計
流量四秒立方公尺;閥門開度及放水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四。
4.放水口備用閘門:於放水口控制閥門上游處,設置垂直滑動式環滑
閘門一座,開口直徑○.八公尺。
5.發電放水閘門:於水輪發電機上游處設置內徑一公尺碟閥一座,設
計流量一.五秒立方公尺。
四、溢洪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全閉,於實施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或檢修維護必要時開啟。
(二)閘門開啟原則,可第二號單獨或第三號及第一號同時或三門同時開啟
。三座閘門開啟之順序依次為第二號、第三號及第一號,關閉時反向
操作。
(三)防洪運轉時,依本水庫運用要點規定啟閉閘門。
(四)實施防洪運轉以外之操作時,須在排水道控制閘門全開後才可開啟。
如控制閘門因故無法全開時,須先以小放水流量示警,並以不超過五
十二秒立方公尺水量為原則。
(五)緊急運轉之放水流量得視警戒及緊急狀況而定,並依第二款規定開啟
閘門緊急放水。
五、取水工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取水口阻水閘門視水庫水位及庫水濁度操作啟閉取水口;上層阻水閘
門控制第一號及第二號取水口啟閉,下層阻水閘門控制第二號及第三
號取水口啟閉。
(二)輸水隧道擋水閘門平時應放在水面以上存放位置,於輸水隧道、排水
道備用閘門或放水口備用閘門需要維修時關閉;其關閉應於排水道控
制閘門及放水口控制閥門均先關閉後為之。
(三)輸水隧道擋水閘門重新開啟前須先關閉排水道控制閘門及放水口控制
閥門,並俟隧道充水完成後始可開啟。
六、出水工排水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排水道控制閘門平時關閉,於實施防洪運轉、緊急運轉及水庫平時蓄
水調節水位必要時開啟;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放水之時機,依本水庫
運用要點之規定。
(二)排水道控制閘門開啟時,上、下層取水口阻水閘門均須在全開啟位置
;輸水隧道擋水閘門操作時,本閘門須處於關閉狀態。
(三)排水道控制閘門開啟過程不限制開度。
(四)排水道備用閘門平時全開,於排水道控制閘門保養或故障維修時關閉
,必要時取代排水道控制閘門。
(五)排水道控制閘門保養或維修完成,排水道備用閘門重新開啟前須先關
閉排水道控制閘門,並充水於排水道備用閘門與排水道控制閘門之間
,於上下游面水壓平衡下操作。
(六)排水道備用閘門取代排水道控制閘門操作時,須遵守排水道控制閘門
之相關規定。
七、出水工放水口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放水口控制閥門配合下游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需求
量調整開度。
(二)輸水隧道擋水閘門操作時,放水口控制閥門須處於關閉狀態;放水口
控制閥門開啟時,上、下層取水口阻水閘門須有一座在全開啟位置。
(三)放水口備用閘門平時全開,於放水口控制閥門保養或故障維修時關閉
,必要時取代放水口控制閥門。
(四)放水口控制閥門保養或維修完成,放水口備用閘門重新開啟前須先關
閉放水口控制閥門,並充水於放水口備用閘門與放水口控制閥門之間
,於上下游面水壓平衡下操作。
(五)放水口備用閘門取代放水口控制閥門操作時,須遵守放水口控制閥門
之相關規定。
八、出水工發電放水閘門操作規定:平時開啟,於發電機組檢修維護時全閉。
九、各閘門之操作測試得視情況實施有水試操作或無水試操作,有水試操作閘
門放流量以不超過三秒立方公尺為原則,無水試操作得採全開或全閉操作
。
十、各水門操作方式如下:
(一)溢洪道閘門:以現場操作為原則,並得以遠端遙控操作。
(二)出水工排水道閘門:以現場操作為原則。
(三)出水工放水口水門:以現場操作為原則。
(四)出水工發電放水閘門:以現場操作為原則,並得以遠端搖控操作。
十一、放水警報之配合操作規定如下:
(一)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經溢洪道或取出水工放水至下游河道時
,應於放水前二小時,對下游廣播放水警報,並依本水庫運用要點之
規定通報及通知相關單位。
(二)實施緊急運轉且無法事先廣播、通報及通知時,應立即廣播放水警報
後放水。
(三)各水門有水操作測試前一小時,應對下游廣播放水警報。
(四)依前三款廣播放水警報後,閘門開度之調整或增減放水流量時,不再
廣播、通報及通知。
十二、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記錄。
十三、本水庫各水門檢查及維修,應依照規定辦理,並記錄辦理情形。
十四、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並於事後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