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94 年 10 月 20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09420218630 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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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8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020207040 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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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6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520208490 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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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820215670 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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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2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92021021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2、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8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1020212970 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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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16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1360006740 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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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阿公店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所攔蓄阿公店溪水源和由旗山溪月眉攔河堰(以下簡稱月眉堰)越域引
水引取水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等用水標的與防
洪等多目標使用,並確保水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南水分署)為管理機關,
負責操作維護管理運用;月眉堰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以下簡
稱農水署高雄管理處)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高雄市燕巢區阿公店溪上游小崗山東麓,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
(一)大壩。
(二)豎井溢洪管兼排砂道。
(三)越域排洪道。
(四)取出水工。
(五)圓潭子分水工。
(六)越域引水路。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期間:自每年九月十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二)空庫防淤期間:自每年六月一日至九月十日止。
(三)蓄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
工業用水等用水標的之運轉。
(四)空庫防淤運轉:於空庫防淤期間,為達防洪、防淤或清淤需要,經由
豎井溢洪管或取出水工排砂閘門放空庫水之運轉。
(五)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六)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或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
,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七)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豎井溢洪管或取出水工排砂閘門放
水及越域排洪道自由溢流之運轉。
(八)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本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九)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本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
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十)調節性放水:於空庫防淤運轉、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或排砂、水質異
常、維修需要時,經由豎井溢洪管或取出水工排砂閘門放水之操作。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應與月眉堰取水口及越域引水路圓潭子分水工相互配
合運用。
六、南水分署、農水署高雄管理處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
水公司)等相關單位共同成立營運協調小組並由南水分署召集之,以聯繫
協調取配水事宜。
七、由月眉堰取水口共同取水之各用水標的用水,包括本水庫、農水署高雄管
理處旗山二幹圳灌區及湖內、阿蓮二仁灌區之農業用水等。其取水分配原
則如下:
(一)河川水源流量在各用水標的及其下游水權量總和以上,各用水標的水
權人應在水權狀內登記之引水量範圍內取水,如附表。
(二)河川水源流量未達各用水標的及其下游水權量總和時,於考量下游水
權量後,依營運協調小組協調分配之。
八、農水署高雄管理處及自來水公司應於營運年度開始前,擬定年度用水計畫
送南水分署。南水分署得邀請相關單位協商後辦理。
九、本水庫運用規線如附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水庫水位在規線以上時,依各用水標的計畫用水量供應,並得視各
標的用水需求增加調配。
(二)本水庫水位未達規線時,原則依各用水標的計畫用水量供應,仍不敷
分配時,南水分署得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協商,如須調度農業用水
供應,依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本水庫基於下游河道環境需求,得由取出水工排放庫水至阿公店溪改善環
境,其排放水量視當時水庫蓄水量及不影響各標的用水為原則。
第三章 空庫防淤運轉
十一、本水庫於空庫防淤期間,依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非颱風或豪雨情況下,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最高蓄水位以
標高三十一公尺為原則,九月一日至九月十日,最高蓄水位以標高
三十二公尺為原則。
(二)為清淤或防淤或為符合前款規定,得開啟豎井溢洪管閘門或取出水
工排砂閘門進行調節性放水,放水流量不得超過九十秒立方公尺,
並以放空庫水為原則。
(三)為供應下游各用水標的用水需求,得自月眉堰取水口取水,並依第
六點及第七點規定執行。
十二、本水庫實施空庫防淤運轉時,應於開啟豎井溢洪管閘門放水前二小時或
開啟取出水工排砂閘門放水前一小時,廣播放水警報,並通報本部水利
署、通知本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農水署高雄管理處、高雄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等單位,迅
速轉知轄區內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第四章 防洪運轉
十三、本水庫防洪運轉,得立即停止月眉堰取水口取水,並依下列規定執行:
(一)本水庫發生颱風或大雨(含以上)情況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放
水流量不得超過九十秒立方公尺。
(二)本水庫發生颱風或大雨(含以上)情況時,得開啟豎井溢洪管閘門
及取出水工閘門進行防洪運轉。惟於蓄水利用期間,水庫水位於標
高三十二公尺以上,始得進行防洪運轉。
(三)因降雨致本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三十七公尺,越域排洪道自然溢流,
將洪水經暗渠排入二仁溪支流牛稠埔溪。
十四、本水庫實施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時,應於開啟豎井溢洪管閘門放水前
二小時或開啟取出水工排砂閘門放水前一小時,廣播放水警報,並依第
十二點規定執行。
於越域排洪道將發生自由溢流時,亦應依前項規定執行,且通知單位增
加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及臺南市政府水
利局。
第五章 緊急運轉
十五、本水庫發生可能危及本水庫安全或公眾生命及財產安全之警戒或緊急情
況時,得實施緊急運轉,經豎井溢洪管或取出水工排砂閘門實施緊急放
水等必要應變措施。
十六、緊急運轉時,放水量視警戒或緊急情況而定,有潰壩之虞者,放水流量
得超過九十秒立方公尺。
十七、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二點規定廣播、通報及通知。無法事
先廣播、通報及通知時,應立即廣播放水警報後實施緊急放水。
十八、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與相關資料報本部水
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