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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桂山水庫運用要點

1.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1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112020858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與有效運用秋桂山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集水區降雨逕流,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等目標使用,並確保水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連江縣政府為管理機關,並由連江縣自來水廠負責操作維護及管理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連江縣南竿島西北方,四維村東方約八百公尺觀海路附近,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扶臂式混凝土牆下游填礫石土壩。
    (二)溢洪道。
    (三)壩頂取水設施。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等目標使用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它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颱風或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且馬祖地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五)越域引水:以水庫蓄水調節為目的,在不同集水區之間調配水資源,而自各水庫及截流系統進行水量調度引水之行為。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應與南竿地區各水庫及海淡廠相互配合運用。
六、本水庫於壩頂設有抽水機組,用以抽取庫水經輸水管線至后沃水庫調蓄,俾利南竿地區整體水源運用。
七、本水庫應配合南竿地區各水源供給量及需求量,由連江縣自來水廠統籌調度運用。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八、本水庫防洪設施為溢洪道,為無閘門控制溢流道,當水庫水位超過滿水位標高二十九‧○○公尺時自然溢流。
九、發生颱風或豪雨情況時,若本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二十八‧○○公尺應停止各越域引水之水量,俾預留防洪蓄水空間。
十、當本水庫水位接近滿水位標高二十九‧○○公尺即將自然溢洪時,應隨時注意水情資訊,俾作適時處置。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一、本水庫遭遇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水庫安全之虞時,應依據水庫水位狀況實施緊急放水,以降低水庫水位至對本水庫不構成安全威脅為止。
十二、本水庫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以壩頂取水設施抽水或其他設施降低水庫水位。
十三、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