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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門水庫公共給水供水協調小組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

經濟部99年6月14日經水字第09904603610號函修正「經濟部石門水庫供水協調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為「石門水庫供水協調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並修正部分規定。

經濟部102年2月26日經授水字第10220202200號函修正「石門水庫供水協調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為「石門水庫公共給水供水協調小組作業要點」,並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520206210 號函自 即日停止適用。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石門水庫原水濁度升高期間,跨區協調供水作業需要,特設石門水庫公共給水供水協調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石門水庫供水調度協調事項。

()水源跨區調度協調事項。

()板新、桃園地區自來水供水調度協調事項。

()水源、供水有關之現場之應變及協調聯繫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副總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北水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北水局副局長兼任,其他成員由下列單位派兼: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總管理處代表一人。

()台水公司第二區管理處(以下簡稱二區處)代表一人。

()台水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十二區處)代表一人。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代表一人。

()新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桃園縣政府代表一人。

四、本小組由召集人統籌督導及協調事宜;執行秘書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事務及執行供水協調事項。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北水局辦理。

六、本小組不定期集會,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之。

七、北水局、二區處及十二區處於颱風豪雨期間或異常狀況發生,致原水濁度升高,有影響正常供水之虞時,經各單位依防災應變規定因應處理後,評估其情勢有持續擴大,須採取跨區域供水協調調度事宜者,應即通報本小組幕僚轉知執行秘書,由執行秘書評估情勢上報召集人召集會議研商。

八、台水公司、二區處及十二區處應視情況於必要時發布新聞,以利民眾及早儲水備用。

九、北水局、二區處及十二區處於第七點之供水異常狀況解除時,應通報本小組幕僚轉知執行秘書。

十、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與會提供意見,供本小組決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