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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

蓄水庫下游河川段整治及管理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82年3月16日經濟部(八二)經水字第082533號函公布
一、目的

為使興辦蓄水庫水利事業人與河川管理機關,對蓄水庫下游河川段之整治與管理權責取得協調,以利蓄水庫蓄水及河川行水,並增進公共安全為目的,特訂本注意事項

二、適用範圍:

〈一〉所謂蓄水庫下游河川段,係指因興建蓄水庫,其擋水構造物或放流設施,導致影響其下游河川水理及河川特性之範圍。
前項範圍經由蓄水庫興辦人評估演算後報請各該河川管理機關核定之。

〈二〉蓄水庫下游河川段應包括:
1蓄水庫溢流及放水設施下游,其水理受蓄水庫營運影響之範圍,即經消能段後漸變至原河川流況之河段。
2洪峰排洪影響河川特性之範圍,但如因興建蓄水庫開闢專用水道時,應屬蓄水庫建造物之一部份,由蓄水庫管理機關負責。
3為整治及管理蓄水庫下游河川段所需之土地範圍。其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限制使用。屬於尋常洪水行水區域之土地不得私有,在未徵收前得依法限制其使用。
4蓄水庫排洪設施及出水口之靜水池段應屬各該設施建造物之一部份。
5蓄水庫下游放水路屬排水路者比照辦理。

三、蓄水庫下游河川段整治:

〈一〉蓄水庫下游河川段整治應採一般防洪設計標準流量與蓄水庫營運可能最大流量(包括緊急洩空操作、越域調(引)水、蓄水庫併串聯及其他可能產生之情況等)之影響較大者為整治之依據,前項標準由河川管理機關與蓄水庫興辨或管理機關協調訂定之。

〈二〉1蓄水庫規劃時,應對其蓄水庫下游河川段水文及流況之改變,營運之影響作全盤研討一併規劃,提出專題報告。
對同河系之其他既設蓄水庫,亦應併入考量,納入報告。
2有關水文檢討必須包括:
〈1〉有無增加河川之洪峰量:蓄水庫一般因其具有調蓄容積(調節水量)關係,應以不增大洪峰量為原則(通常不會增大洪峰量),惟因越域引水、併串聯運用或營運操作之關係,亦有可能增加下游河川段之相對洪峰量,故應求得其值及影響範圍。
〈2〉河川經常流量因蓄水庫蓄存而改變,因而影響河槽形狀及其維護特性,與平常及洪水流況應檢討河川支配流量或建槽流量之改變及其影響情況。
〈3〉蓄水庫營運及洩空運轉流量及其下游河川段情況之檢討。
〈4〉蓄水庫下游河川段河床平衡上影響及對有關人為改變地形及河防安全上之關係。
〈5〉須依防洪基準設計應有之出水高,如為急流部分應注意波浪及空氣混入及能量振盪等之影響。
〈6〉其他可能發生之變化與影響,如重要影響範圍及有關數據等。

〈三〉蓄水庫下游河川段,應擬具整治計畫配合蓄水庫之興建辦理之。

〈四〉蓄水庫下游河川段整治時,有關公私有土地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績,如徵購、編定土地為「水利用地」及限制使用等。

〈五〉現有蓄水庫下游河川段之改善整治由河川管理機關負責,必要時得與蓄水庫管理機關協調辦理之。

四、蓄水庫下游河川段管理:

〈一〉蓄水庫下游河川段由河川管理機關負責管理,但蓄水庫排洪放水設施下游消能段建造物應由蓄水庫管理機關管理維護。

〈二〉蓄水庫管理機關負有預先將溢洪、排洪及越域超過天然流量放流之資訊提供河川管理機關之責任,其資訊之傳遞方式由河川管理機關與蓄水庫管理機關協商訂定之。

〈三〉蓄水庫管理機關,對蓄水庫下游河川段情況辦理必要之調查記錄分析並提供河川管理機關建檔,且於定期辦理蓄水庫安全評估時研究分析。

五、經費籌措:

〈一〉整治經費由蓄水庫興辦人協調河川管理機關配合蓄水庫之興建辦理或列入蓄水庫興辦計畫內一併籌措之。

〈二〉管理經費由河川管理機關列入年度計畫經費籌措為原則,必要時與蓄水庫管理機關協調籌措之。

〈三〉既有蓄水庫下游河川段之整治經費則由河川管理機關列入年度計畫經費籌措,必要時得與蓄水庫管理機關協調籌措乏。

六、結語

.河川機能重要,利水與治水須兼顧。
.政府主掌河川管理,居主導地位。
.水庫單位應負責與配合。
.上下游協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