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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

經濟部水利署補助辦理湖庫設施改善工程管考作業要點

1.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源字第 11215071080 號函
  訂定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28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源字第 11215080720 號函
  修正第 4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以下簡
    稱受補助機關)辦理湖庫設施改善工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補助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ㄧ個月,將該年度預定工作計畫表(附表一)
    送本署,經審查同意後,據以製作預算分配表。
三、各工程之設計原則、初稿及預算書審查核定作業、後續工程招標、履約、
    變更、工期展延及驗收結案等工務行政由受補助機關自行審查、核定辦理
    。
四、受補助機關應將補助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布之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表編列配合款項(連江縣政府與金門縣
    政府補助比率分別為百分之七十五及百分之六十九),及依下列原則請撥
    款:
    (一)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發包後得請撥補助款之百分之一百。
    (二)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一千萬元者:發包後得請撥補助款之百分
        之三十;累計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時,得再請撥補助款之百分之三
        十;累計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時,得再請撥補助款之餘款。
    (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發包後得請撥補助款之百分之三十;累計執
        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時,得再請撥補助款之百分之三十;累計執行進
        度達百分之五十時,得再請撥補助款之百分之三十五;完成決算後,
        檢附決算相關文件,請撥決算數與累計已撥付數之差額。
    (四)請領補助款時,受補助機關於請撥款項應檢附領款收據、請款明細表
        (附表二)及執行進度表;於第一期款應檢附工程發包概況表(附表
        三)、工程預算書副本、工程契約書副本、匯款帳號資料及全部補助
        款之納入預算證明。
    前項補助款以發包後金額作為計算基準。
五、施工期程跨年度者應採分段核銷方式辦理,受補助機關應依契約於支付廠
    商各期款項後,查填經費累計表(附表四)送本署辦理核銷。
六、經費需保留至次年度繼續執行時,受補助機關應填具歲出保留申請表(附
    表五)連同契約或證明文件,送本署彙陳行政院申請保留,核准後始可執
    行,執行時不得變更用途或相互移用。
七、受補助機關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進度管考表(附表六)送本署,以利
    管控進度。
八、受補助機關應配合本署辦理書面或派員實地查核工作,查核事項包括工作
    進度、執行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等。
九、本署撥付受補助機關之年度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於核准之工作項目,不得
    移作他用。
十、發包後經費或變更設計超過核定經費部分,由受補助機關自行籌措;並應
    於決算後,檢附經費累計表、工程驗收證明書、決算書送本署核銷,如有
    賸餘款及衍生之罰款或其他收入,應依補助比例繳回本署。
十一、執行補助計畫時,如有未依本署規定編列經費需求或執行績效不佳等情
      形,經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者,本署得縮減或廢止補助之核定,
      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十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
      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申請補助項目重複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