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經水字第09804603950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修正「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第一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水利法第六十五條。
三、「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第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開啟連結)「水利法規」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408黎明路2段501號。
(三)電話:04-22501319。
(四)傳真:04-225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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