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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

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經授水字第10620212840號函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水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

三、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 開啟連結),「水利法規」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

(三)電話:04-22501345;04-22501319。

(四)傳真:04-22501617。

(五)電子郵件:a660301@wra.gov.tw;a660130@wra.gov.tw

部長 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