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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

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經水字第11260200210號

主  旨:預告修正「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四條第四項。

三、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經濟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 www. wra.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

(三)電話:02-37073043;04-22501598。

(四)傳真:02-37073034;04-22501619。

(五)電子郵件:ulifare@ms1.wra.gov.tw;A660140@wr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