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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第六條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經水字第09904607110號令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第六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開啟連結)「水利法規」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408黎明路2段501號。

 (三)電話:04-22501319。

 (四)傳真:04-22501617。

 (五)電子郵件:寄信

 

部長 施 顏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