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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經水字第09904608850號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溫泉法第十一條。

三、「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wra.gov.tw)「水利法規」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時,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台中市南屯區408黎明路2段501號。

(三)電話:04-22501637。

(四)傳真:04-22501617。

(五)電子郵件:寄信

 

部長           施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