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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

預告訂定「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經水字第10004604470號令公告

 

主旨:預告訂定「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開啟連結)「水利法規」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408黎明路2段501號。

(三)電話:04-22501345;04-22501319。

(四)傳真:04-22501617。

(五)電子郵件:寄信

 

部長 施 顏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