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經水字第10004604470號令公告
主旨:預告訂定「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開啟連結)「水利法規」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408黎明路2段501號。
(三)電話:04-22501345;04-22501319。
(四)傳真:04-22501617。
(五)電子郵件:寄信
部長 施 顏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