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修正「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三條之ㄧ。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溫泉法第十一條。
三、「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三條及第三條之ㄧ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開啟連結)「水利法規」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23159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三段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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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 杜紫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