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法規查詢:

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Regulations for Levy and Usage of Hot Spring Taking Fee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8日經水字第10304604650號令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三條之ㄧ。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溫泉法第十一條。

三、「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三條及第三條之ㄧ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開啟連結)「水利法規」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23159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三段76號。

(三)電話:02-8941-5055。

(四)傳真:02-8941-5027。

(五)電子郵件:a600170@wra.gov.tw。

 部長 杜紫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