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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石門水庫風景區人員費及車輛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經授水字第10420214140號令公告

主旨: 預告訂定「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石門水庫風景區人員費及車輛費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

三、「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石門水庫風景區人員費及車輛費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開啟連結)「水利法規」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40873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

(三)電話:04-22501210;04-22501598

(四)傳真:04-22501611;04-22501617

(五)電子郵件:a620400@ms1.wra.gov.tw;a660140@ms1.wra.gov.tw

部長 鄧 ○ ○ 公出 政務次長卓○○代行